太颠覆认知了!6月11日,上海一男子步行闯红灯横穿马路去买早餐,结果撞上超速行驶的电动车,致对方摔倒后被车碾压,送医当日抢救无效。更气人的是,撞完人他既不救人也不报警,拍拍屁股直接走了。结果被法院判了两年六个月,罪名让人意想不到。
2024年5月,发生在上海某路口的一起事故,而一年后的2026年6月,法院的判决让无数人意识到:行人闯红灯,也是要坐牢的。
那天早上,周某刚踩着红灯过了斑马线,走了大约5米,与凌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凌某某连人带车摔入对向机动车道,此时东西向信号灯刚好变绿,停在路口第一辆的越野车正常起步,距离太近,驾驶员根本来不及反应,车轮从凌某某身上碾了过去,当场身亡。
事故认定书上:周某刚违反交通信号规定,是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负主要责任,凌某某本人存在超速等违法行为,负次要责任,越野车司机绿灯起步,无违规,不担责,但事故认定书写得再清楚,也补不上周某刚当时做出的那个选择。
监控画面里,他没有停下,他的背影在撞人之后没有任何停顿,没有靠近倒地的人,没有掏出手机,甚至没有多看两眼,就那么走了。
当天中午,交警通过路口监控锁定其身份,电话传唤之后,他自己去了交警队,把经过如实说了一遍,法律上认定他有自首情节,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引用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但法官明确写了一段话:交通肇事罪的责任主体并不限定为机动车驾驶员,行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同样可以纳入本罪适用范围,这句话的分量很重,它打破了很多人心里的认知,行人永远是弱势方,出了事责任都在开车的人身上。
周某刚用两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判决里有几个关键词值得看,第一个关键词是“逃逸”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法定加重情节,逃逸的定义不是跑路之后找不到人,而是事故发生后不履行救助义务、不报警、直接离开现场。
法律不看你怎么想,它只看你怎么做,他走了就是逃逸,第二个关键词是“主要责任”很多人下意识觉得,电动车超速也分担了责任,法院认定了凌某某的次要责任,但这并不影响周某刚承担主要责任,因为事故的起点是他闯红灯。
没有这个起点,后面所有的连锁反应都不会发生,第三个关键词是“自首”,交警打电话,他自己去的,如实供述,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判了两年六个月,说明自首替他减掉了一部分刑期,如果没有这个情节,起步刑期就是三年以上。
这起案件后来入选了上海法院的典型案例,法官在案例解读中专门提了一句:《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行人服从信号灯有明确规定,“行人处于弱势”在法律上并不等同于“行人可以豁免责任”,说白了就是,你走路闯红灯撞了人,该坐牢照样坐牢。
周某刚撞人之后选择逃跑,可能也是因为他觉得自己只是走路撞了个人,又不是开车撞人,能有什么大事,判决下来之后,这个想法彻底变了,交通参与者的法律义务,不是因为出行方式不同而减轻。
这件事还有一个细节被很多人忽略了,越野车司机在碾压发生的瞬间,是绿灯正常起步,他没有违规,没有任何操作失误,但他在自己的车轮下,亲身经历了一个人的死亡,事故认定书上写着他无责,但是与之而来带来的心理创伤是必不可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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