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56岁男子是物流公司司机,平时24小时待岗,吃住在厂区宿舍。那天女儿打电话一直没人接,等报警破门,才发现人已经离世,身体都发臭了。女儿认为,父亲的工作是随时有活随时出车,在单位宿舍猝死应算工亡,要求赔偿120万,公司不承认工亡,只肯给三五万人道补偿,双方各执一词,闹得不可开交。
周女士的父亲老周,去年11月,入职这家物流公司。
老周是货车司机,拉货跑短途,但公司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
有货就得出车,不管白天半夜,来单子就算工作时间。
这种“随时待命”的状态,老周也认了,毕竟56岁从外地来打工,图的就是稳定收入。
好在公司提供宿舍,他就住在里面,吃住都在,手机24小时不敢关机。
5月24号那天,宿舍里到底发生了什么,谁也不知道。
周女士说,她25号开始打父亲的电话,一遍又一遍打1没人接,心里已经有点慌。
等到26号早上实在熬不住,就报了警。
警察到宿舍破门一看,人早就不在了,身体都发臭了。
消息传来,周女士哭着赶到当地。
公司方一开始态度还算温和,让她先处理后事,说该承担的公司会承担。
周女士信了这话,把父亲火化安葬。
可再回头找公司谈赔偿,对方却翻了脸。
她追问赔偿方案,没有!
问工伤认没认定,不知道!
问能赔多少,三万五万顶天了!
周女士当场就炸了:父亲活着的时候,半夜两点还在接调度电话,死在宿舍里,你们就说跟公司没关系?
你们骗着家属把人火化了,人也安葬了,咋就翻脸比翻书都快?
其实,这里最关键的问题,不只是“工作期间”那么简单。
按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算是工亡。
老周死在宿舍,算不算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公司抓住这一点死咬不放:宿舍是休息的地方,不是干活的地方。
你在宿舍猝死,就跟在家猝死一样,公司凭什么负责?
周女士则觉得,父亲的工作很特殊,物流公司给定的,24小时待命。
宿舍其实就是他的“备用工作岗位”,随时可能被叫走,他的休息,本质上是被公司占用的。
司法实践中,对“工作岗位”的认定,有时候会延伸到职工为工作做准备的合理区域。
比如外卖骑手在等单时猝死,法院可能会判工伤;
但如果是宿舍这种私人生活场所,认定起来非常难。
公司称:社保部门明确,宿舍和家里一样,不算工亡。
这话听起来也不是完全没道理,如果宿舍猝死都算工伤的话。
那所有住宿舍的工人,任何时间出问题,都得公司兜底,这个口子谁也不敢开。
律师表示:社保部门口头答复不作数。
公司必须正式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社保部门出书面结论。
如果结论是不算工亡,家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甚至打行政诉讼。
周女士也不知道,父亲到底是因为长期劳累、睡眠不足诱发的猝死,还是单纯的自身疾病。
没有尸检很难说清,就算走完所有法律程序,最后能不能认定工伤,胜负难料。
双方经过两次调解,闹的很僵,周女士咬死120万,公司只肯3到5万,差了几十倍。
最终,公司松了口,表示不去做工伤认定了,给家属一笔钱,这事儿翻篇。
周女士考虑了很久,她认为,再拖下去尸检做不了,证据不充分,诉讼费、律师费搭进去。
万一输了,连三五万都拿不到。
而且父亲已经入土,她一个外地女人,耗不起。
最终,赔偿金额定为46.5万。
公司同意出这笔钱,但前提是工伤认定不做了,双方和解,周女士考虑后签了字,并表示不再追究。
虽然46.5万,离120万差得远,但比最初的3万好了太多。
本质上,公司花钱买个平安,家属拿钱终了这件事。
但从制度层面讲,这恰恰暴露了一个漏洞:那些24小时待命的岗位,到底算不算“为工作准备的时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就是,老周猝死宿舍,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
公司认为宿舍是休息场所,不属于工作岗位,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但老周作为24小时待命的货车司机,吃住都在公司宿舍,手机不敢关机。
他的休息时间,实际上也是工作时间,宿舍可视为“备用工作岗位”。
从这个角度看,又符合该条款中工作岗位的认定。
按说这些特殊工作岗位,在实际认定工伤时,需要综合考虑,不能一刀切。
按公司的说法,猝死在宿舍不算工伤,猝死在方向盘上才算。
可疲劳往往是慢慢积累的,谁也不知道,最后一根稻草什么时候落下。
周女士没有再打官司,不是她理亏,是她打不起。
而公司愿意出这46.5万,也未必是良心发现,更多是怕事情闹大,影响用工声誉。
一个56岁的外地打工者,死在异乡的宿舍里,手机还充着电。
家属拿到这笔钱的时候,觉得人没了,钱多钱少都是数字。
但事情的结论并不明确,倒像是和稀泥。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