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入住精神病院七年查出梅毒,医院坚称是入院前旧疾,家属拿出入院前检查报告反正,到底谁在说谎?
黑龙江哈尔滨,2011年12月12日,60岁的邓先生因精神疾病被家属送入哈尔滨精神专科白渔泡医院。
入院前,因燃气爆燃烧伤,他在哈尔滨市第五医院住院18天,出院病历清清楚楚显示:梅毒检测结果为阴性。
家属说,从五院出院后,120救护车直接将老人送到白渔泡医院,无缝对接。
入院后,老人一直被诊断为器质性精神障碍。
直到2018年,医院突然通知家属:“老人可能患上了梅毒,需要到传染病医院进一步检查。”
家属带老人到传染病医院,确诊梅毒。医生建议住院治疗,但因精神症状更明显,家属只能买了药膏,送回精神病院。
此后,老人被转到医院新成立的“十四疗科”,家属称该科室被戏称为“梅毒科”,收治了数十名梅毒患者。
从2018年到2023年,连续5年,老人的住院病历上,“其他诊断”一栏都赫然写着“梅毒”。
但病历中,医生仅对精神疾病做治疗,未见任何针对梅毒的用药记录。
家属在探望老人时,拍下了多段上药的视频。视频中,老人胳膊上、身上、腿上布满了或红或褐色的斑块,有大有小,尤其是大腿内侧,很多地方被抠烂了。
而与此同时,医院的住院病历中,体格检查的皮肤一项,却始终写着“色泽光润、无皮疹、无褥疮、无瘢痕”。
家属愤怒地质问:病历上写着没病,身上却烂成这样,这不是造假是什么?
2026年3月31日,医院通知家属“老人精神病情稳定,次日办理出院”。
家属请求给一个月时间联系养老机构。医院没有明确答复。
两周后,医院在未取得家属签字、未通知家属到场的情况下,擅自为老人办理了出院手续,并将其转移到同一集团下的康养中心。
康养中心以“老人有传染病”为由拒绝接收,并将老人退回。
4月23日,老人竟被十四疗科的人接走,不知所踪。
家属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在医院找到老人,确认安全。
院方解释称:老人符合出院条件,送回家是“服务患者的一种方式”。至于为何不通知家属,院方未正面回应。
这起“精神病院梅毒感染”事件,涉及多重法律问题。
第一,医院对患者的梅毒感染负有举证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218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家属已提供入院前梅毒阴性报告,证明入院时无感染。
老人住院7年后才查出梅毒,期间处于封闭管理状态,院外感染可能性极低。
根据《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精神病院作为长期集体居住的特殊环境,负有更高标准的感染防控义务。
医院若无法证明感染系患者自身原因或院外因素所致,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病历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涉嫌伪造病历。
根据《民法典》第1222条,患者有损害,医疗机构存在伪造、篡改、隐匿病历资料等情形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家属视频证明老人身上有大量皮疹、溃烂,而病历却写“皮肤光润、无皮疹”,这已不是“记录疏漏”,而是明显的伪造。
一旦查实,医院将面临行政处罚,相关责任人可能被吊销执业资格。
第三,医院擅自转移患者,严重侵犯家属监护权。
根据《精神卫生法》,精神障碍患者出院、转院等重大事项,必须征得监护人书面同意。
医院在未通知家属、未取得签字的情况下,擅自为老人办理出院、转移至康养中心,甚至一度导致老人“不知所踪”,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侵犯了家属的监护权和患者的知情权。
一位60岁入院的老人,在封闭的精神病院里住了7年,却“凭空”染上了梅毒。
家属拿出入院前的阴性报告,医院却说“旧疾复发”。身上溃烂不堪,病历却写着“皮肤光润”。
老人是精神疾病患者,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他无法为自己辩护,无法控诉。
他的家人,成了他唯一的发声者。目前,家属已向卫健部门投诉,并准备申请医疗鉴定。
无论结果如何,这起事件都已警示所有医疗机构:精神病院不是“法外之地”,患者的安全和尊严,不容践踏。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