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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子还,真的天经地义吗?江苏南通,一男子从某行分两次累计贷款27万元。还款方式

父债子还,真的天经地义吗?江苏南通,一男子从某行分两次累计贷款27万元。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可没过多久,男子却意外离世。留下的债务无人偿还。该行把男子的四个第一顺序继承人同时告了。要求他们偿还本金、利息和罚息合计近30万元。

那么,贷款人突然离世,债务应该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平摊吗?

信息来源于新民晚报。

陈先生从事种植业,规模做的挺大,自家钱全垫付上不说,还贷款了。

2023年1月和9月,为周转资金,他分两次在同一家贷款共计27万元。约定的是按月结息,到期还本。

但不幸的是,2023年12月,陈先生发生了意外,没能抢救过来。

此前,他的家人并不了解他贷款的详情,也没有就他的贷款还息做出处理。

逾期后,该行多次催收,却没能收到利息。

了解情况后,就将陈先生的四位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也就是他的妻子,女儿及父母全告了,要求他们偿还本金利息和罚息共计30万元左右。

该行诉求有三,第一,还本金27万,第二,约定利息按4.98%算,第三,逾期必须支付罚息,按合同要求,利息上浮50%。

事实上,父债子还和夫债妻还,并不天经地义。而要看继承人是否愿意继承遗产。

如果选择继承遗产,才需要在继承范围内偿还其生前债务,不继承遗产的人无需偿还。

当庭,4位继承人对陈先生的遗产做出了不同的选择,这也决定着他们是否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陈先生的妻子和女儿放弃了继承权,这也就意味着他们不需要还陈先生生前的贷款。

而他的父母愿意继承他的财产,这就要求他的父母在清还完他的贷款之后才能继承。

对于本金和利息,理应偿还,无可挑剔,但是,罚息合理吗?

罚息的本质是违约金,是当事人不按约定的故意违约行为。

但本案中,陈先生的意外离世,属于不可抗力,不是他的主观故意。

因为他意外离世后,没有办法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履行,家人对贷款信息也不清楚。所以不应该对其进行处罚。

有人说:看吧,还是古人说的对,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最终还是父母承担了所有。

其实这种说法是片面的,陈先生不只有贷款,还有遗产,他父母只是在继承遗产的合理范围内,代替他清还贷款。

他的妻女选择不继承遗产,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就算离世的人在世已经没有亲人了,如果留下贷款,并留有遗产,法律上也规定了偿还贷款和继承遗产的单位。

继承人可自由选择继承或者不继承遗产,这无可厚非。

有人也发出疑问了,如果逝者生前在某行存款27万,家人又不知情的情况下,当事人突然离世,该行会不会主动通知家属去取钱?

评论区一片否定,都说绝对不可能,家属就算知情,想去取钱,也会有一系列复杂麻烦的手续。

从某种程度上,也体现了大家对一些存取款制度的不满的态度。

《民法典》第1161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这种偿还原则,破除了父债子必须全还的说法。让不继承的人不偿还的做法,得到了法律保护。

继承人也只需要在拿到手的遗产价值之内偿还逝者生前欠的钱、欠缴税款。

打个比方:父亲留下30万遗产,生前欠债50万,子女最多只用拿出30万还债,剩下20万不用强制偿还;自己愿意主动多还的除外。

所以在这里大家也不要贬低陈先生的妻女,就算继承他的遗产,也是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替他偿还,并不需要自己往里搭钱。

如果逝者亲人书面明确放弃全部遗产,那么逝者所有债务、税款都和他无关,债权人不能找他要钱。

父母、配偶、亲人离世,债主找家属还钱的纠纷,全部适用本条。

大家可以权衡利弊之后做出是否继承遗产的决定,这种决定受法律保护,所以也并不存在不继承不还钱,就不对的说法。

当然,如果从某些情感角度去讲,逝者的亲人愿意主动偿还也是可以的。

大家对此怎么看?评论区一起聊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