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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深夜男子被妻子惊叫声吵醒,他从监控里看到,一个陌生人正在他家里借着手机光亮

广西,深夜男子被妻子惊叫声吵醒,他从监控里看到,一个陌生人正在他家里借着手机光亮翻东西。男子立刻热血上头,让妻子报警,他光着脚冲上去,死死抵住房间的门把手,试图把那人困在里面。两个男人隔着门板激烈对峙,门被猛然推开了,男子慌乱中刺出了两刀,那人当场倒地离世了。事后男子被抓,他说自己是为了保护妻女和父母。男子这个行为是否应该追究刑事责任,检方给出了认定。

男子王某和家人,住一栋自建的三层小楼。70多岁的父母住在一楼,妻子和年幼的女儿住在三楼。

事情发生在2026年1月份,那天晚上王某跟朋友聚餐,因为回家太晚怕打扰妻女休息,就睡在了一楼父母家。

没想到,当晚一个40多岁的男人,趁着夜黑,悄悄翻进了他家三楼窗户。

他进屋后,溜进一间没人住的空房,蹲下身子掏出手机,借着屏幕的微光在抽屉和柜子里翻找起值钱的东西。

翻着翻着,他发现了天花板上有个监控摄像头,他抬手把它拨到一边。

可他不知道,这摄像头带自动跟随功能,被拨歪之后,自己又转了回来,把他后面的所有举动一点不漏地全录了下来。

那个男人不敢发出声音,但王某家的狗发现了他,开始狂吠起来。

住在三楼的妻子被惊醒了,感觉不对,她赶紧拿起手机查看家中的监控画面。

屏幕上,一个陌生男人,正蹲在自家空房里埋头翻东西。

她吓得浑身发抖,用电话叫醒楼下休息的丈夫王某。

王某得知家里进了贼,脑子瞬间清醒了。他让妻子马上报警,自己光着脚就冲了出去。

他先摸到那间空房的门口,听到里面有动静,赶紧从外面死死拉住门把手,想把对方困在屋里活捉,等民警赶到来处理。

屋里那人听到动静,知道自己被发现了,也慌了神。

他先是跑到窗户边想跳楼逃跑,但楼层实在高,他犹豫了一下终究没敢跳。

眼看翻窗无望,他开始拼命拉扯房门,慌乱地试图从唯一的出口冲出去。

两个男人,隔着门板展开了一场激烈的对抗。

妻子胡乱从卧室里拿出一把水果刀递给王某防身。

王某用全身力气顶住门,那人也在绝境中爆发出蛮力,经过一番僵持,那扇门还是被猛地拽开了。

房间里一片漆黑,什么都看不见。王某看不清对方的脸,不知道对方手里有没有凶器。

他甚至不知道对方到底是来偷东西,还是来要命的。

王某当时脑子里只有一个念头,几米之外就是自己妻子,年幼的女儿还在熟睡,楼下还有70多岁的父母,绝不能让这个人冲过去伤害家人。

慌乱和恐惧之中,王某举起手中的水果刀,向前刺出了两下。

那个刚才还在拼命挣扎的男人,直接倒了下去,再也没了动静。

王某打开灯,看见倒在地上的男人一动不动,血已经淌了一地。

他立刻让妻子拨打急救电话,可等到救护车赶到时,人早已没了呼吸。

事后调查发现,那个入室的男人,是40多岁的刘某,有过多次前科。他曾因同样的行为被判处十年零两个月。

2025年9月,刘某才刚刚放出来,距离这次入室偷东西还不到半年。一个重获自由不过几个月的人,又干起了老本行。

民警最初认为王某是过失致刘某离世,把他抓了。

王某家里人非常担心,不管怎么说,终究是出了人命,怕王某这官司躲不掉。

但经过调取全部监控录像,一点一点地审查,最终给出了一个让所有人都没想到的结论。

第一,刘某的行为已经从盗窃转化成了抢劫。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依照抢劫罪处罚。

刘某最初的目的是入室偷东西,但在被王某发现和堵在屋里后,为了怕被抓要脱身,当场暴力反抗,实施拉扯房门的行为。

这一行为在法律上转化成了抢劫,刘某不再是普通的侵占财产的行为,而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

第二,入户抢劫属于可以实施特殊防卫的严重暴力行为。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对正在进行抢劫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是认定王某是否有罪的核心依据。

刘某行为的转化,发生在深夜的密闭住宅内,而且王某全家老弱妇孺均在场。

在这种非常危险的情境下,王某作为防卫人,法律赋予了他无限防卫权。

王某反击致刘某离世的结果,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还有,王某当时非常恐惧,在慌乱中出手的,他没法做到客观冷静,王某是在制止侵害而不是主观故意的。

此外,王某在解除危机后,立即呼叫施救,也印证了其主观上是为了制止侵害而非蓄意伤人,证实了他正当防卫的合法性 。

最后,认定王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特殊防卫构成要件,无需承担责任。

如果那扇门被撞开后,王某没有任何动作,那被抬走的可能就是王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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