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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不戒色,不劫财,只抢袜子!男子因恋物,多次拦截女性抢袜子,警方:恋物癖也不是犯

他不戒色,不劫财,只抢袜子!男子因恋物,多次拦截女性抢袜子,警方:恋物癖也不是犯罪的理由。

据《法治进行时》等多家媒体报道,张女士是北京的一名普通上班族。

那天深夜,她像往常一样下班步行回家。走到一处偏僻路段时,身后突然传来急促的脚步声。

没等她回头,一个黑影已经猛冲上来,将她重重扑倒在地。

张女士惊恐万分,拼命挣扎,以为遇到了劫财或劫色的歹徒。

然而,令她意想不到的是,男子用膝盖死死抵住她的肚子,双手却迅速脱掉她的鞋子,一把拽下袜子,转身就跑。

整个过程迅速而诡异,男子对挂在张女士身前的背包视若无睹。

惊魂未定的张女士瘫坐在地上,一种熟悉的感觉涌上心头,同样的手法,同样的目标,这不是她第一次被抢袜子了。

原来,就在不久前的同一条路上,这名男子就用一模一样的手段抢走了她的袜子。

当时她以为只是偶发事件,没有报警。万万没想到,对方竟敢再次作案。

这一次,她没有沉默,立即报警。

警方通过监控迅速锁定了嫌疑人孙某,并将其抓获。

审讯中,孙某供述自己是一名货车司机,自称有一种特殊的“小癖好”,迷恋女性袜子的味道。

他专挑深夜独行女性下手,将人扑倒后强行脱下袜子,满足自己的特殊癖好。

“我心理没问题,我就是喜欢闻那个味道。”孙某在审讯中辩称,他认为自己只是“拿”了一只袜子,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

对于他连续袭击同一名女子的行为,孙某说,就是因为她走这条路,所以“方便”。

孙某的“恋袜癖”,在法律上被定义为一种异常性心理障碍,通常表现为对特定无生命物体,尤其是异性贴身物品,有强烈的性冲动和依赖。

但癖好是癖好,犯罪是犯罪,任何人都不能以“特殊癖好”为名,肆意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不劫财不劫色,为何不是“抢劫罪”?

很多人疑惑:深夜扑倒、强行夺物,为什么不是抢劫?

本案中,孙某的目标是“袜子”,价值极低,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而是为了满足特殊癖好。

因此,其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为何以“寻衅滋事罪”定罪?

根据《刑法》第29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这里的“强拿硬要”不仅包括强行夺取财物,更侧重于行为人的“寻求刺激”“逞强耍横”“发泄情绪”等流氓动机。

孙某为满足变态癖好,公然在公共场所将单身女性扑倒在地,强行脱鞋抢袜,行为性质极其恶劣。

这种公然实施的暴力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身体权,破坏了公共秩序和夜间出行的安全感,社会危害性大,其动机和危害后果更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为何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

法院在量刑时综合考量了以下因素:

一是行为恶劣,两次袭击同一被害人,手段粗暴;

二是社会危害性大,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引发公众恐慌;

三是嫌疑人认罪态度。6个月的刑期,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法律原则。

第四,“恋物癖”不是免责理由。

犯罪嫌疑人以“有癖好”为由,试图为自己的犯罪行为开脱。

在法律上,癖好从未被列为免责条款。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典型案例明确指出,以满足病态癖好为目的的滋事行为,不能成为减轻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

第五,精神鉴定不影响本案定性。

本案属于典型的以犯罪手段满足异常癖好的案例,其主要定罪逻辑源于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

根据我国刑法,只有那些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作案,才可能被免除刑事责任。

本案中,孙某作案时具备完整的策划能力和行为控制能力,与丧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本质区别。

我们理解人有千奇百怪的癖好,但理解不等于纵容。

当你的“爱好”需要以牺牲他人的安全感和尊严为代价时,法律会给你最直接的回答:癖好无过,但行为有罪。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