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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男子跟着几个兄弟去足浴店洗澡,几个人是各自付钱。还约了同一个女技师,提供了

山东,男子跟着几个兄弟去足浴店洗澡,几个人是各自付钱。还约了同一个女技师,提供了按摩的服务,哥几个都支付了200元。完事后,大家都满意的离开了,谁知道,几个月后,办案人员找到了男子,认定他跟其他几位朋友,都做了违法的事情。男子则开始狡辩,说自己就洗澡而已,顶多就是精油按摩,其他啥事没做。

(本案例参考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悉,有一天深夜,男子李某,带着自己的两个朋友,喝完酒后,准备去足浴店泡脚、洗澡。

进入足浴店后,其中一个朋友支付了60元的单间费用,李某跟另一个朋友就进入了包间准备洗澡。

三个人感到有些无聊,就喊来了一个女技师赵某。

之后李某支付给赵某200元,说要做一下按摩。

而另外两位朋友,也分别支付了300元,也说准备接受按摩的服务。

就这样,几十分钟之后,完事了,三个人各自就回家了。

本来以为这件事就这样过去了,没想到隔了几个月之后,李某接到了相关人员的电话,传唤他过去问话。

办案人员表示,李某跟另外两个朋友,事发那一天,在足浴店里做了违法的事情。

缘由在于,这家足浴店被查了,里面的女技师赵某自己亲口承认了,当时过来的是三个人,其中就有李某。

因此,李某就被办案人员给抓回去了,并且还要给予治安处罚。

李某听了,开始假装一脸懵圈:没有这回事,我可啥也没做,当时支付的200元,就是洗澡、按摩的费用,我跟按摩师根本啥也没有做。

然而,即便李某如此狡辩,办案人员还是依照法律,对李某实施了为期13日的行政拘留,并且处以5000元罚款。

面对如此严厉的惩罚,李某不甘心。

出来之后,李某就提出了复议,但是复议没有成功,他又把办案如人给上诉了,要求撤销对于自己的行政处罚。

那么,李某的行为究竟是否构成违法呢?

就需要看相关部门是怎么审定的了。

一审的时候,女技师赵某表示,她的收款的记录,都是违法所得,而且她自己也承认,当天给李某做了不合法的服务。

根据在案记录,可以证实李某当天,确实做了违法的事情。另外,李某的两位朋友,也已经依法惩处,这两位朋友的口供也表明,事发这一天,3个人,都做了违法的事情。

因此,李某存在这类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这次判定也下来了,确定李某行为违法,办案人员的处罚有理有据,驳回李某的上诉。

李某又提出上诉,要求再审。

二审的时候,审理也跟一审类似,事实证明,事发当晚,李某跟两位朋友去接受了违法的服务,有证人女技师赵某、两位朋友的口供,另外还要收款记录,这些都可以表明,李某确实存在违法行为。

二审判定,维持原判。

虽然事情过去了几个月,但是没有过了追诉期,只要证据还存在,基本还可以给李某等人定罪。

就算坚持不承认,也不能改变案件最后的结果。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66 条规定,男女之间达成合意的违法行为,构成治安违法,要面临10-15日的行政拘留处罚,并且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会被处以5日以下行政拘留处罚,或者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的几位男子,进入到足浴店里,跟女技师发生了不确定的关系,行为已经涉嫌违法。

虽然当天没出事,但事后却案发,被查询到具体的证据,仍然可以追究这几位男女的行政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93 条规定,没有本人陈述,但是其他证据链足以证明事实存在,依然可以给出行政处罚。

本案件中,女技师的口供、朋友的证言、支付记录、现场监控等,都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无需男子承认,均可以认定涉嫌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治安处罚追诉时效为6个月,从行为终了起算,在案发之后被立案或者被发现,不受6个月限制。

因此本案几个月之后将男子抓获,通常来说尚未超出时效,办案人员给与治安处罚,立案合法。

犯了事,不是说不承认就可以翻篇的,只要存在证据,有证人,还有转账记录,相互印证,就可以排除嫌疑,可以合理处罚。

对此,您怎么看呢?

信源: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