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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剧了!陕西渭南,一对相恋仅两个月的情侣,在KTV聚会时发生激烈争吵,男子突然砸

悲剧了!陕西渭南,一对相恋仅两个月的情侣,在KTV聚会时发生激烈争吵,男子突然砸碎酒瓶,并刺向自己颈部,最终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家属将女友、KTV一并告上法庭,索赔近20万元。可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却让很多人直呼意外。

2024年6月,樊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梁某,两人很快热恋。

可谁也想不到,仅仅两个月后,竟然发生了一起惨剧。

8月3日晚上,樊某和梁某跟朋友在一家啤酒屋喝酒,觉得不过瘾,又转场到KTV继续喝。

包间里灯光昏暗、音乐震天,酒一瓶接一瓶地开,气氛从热闹渐渐变得有些狂燥。

谁也不知道具体因为什么事,樊某和梁某吵了起来。

刚开始还只是拌嘴,后来越吵越凶,完全不顾身边还有别人。

樊某气急了,他抓起桌上的啤酒瓶,狠狠砸在桌面上,玻璃碴子四溅。

这个动作是个明确的信号:我上头了,别再惹我了。

换作一般人,看到男朋友在气头上摔了瓶子,要么赶紧闭嘴,要么出去透透气,至少不会继续拱火。

可梁某偏不,她不但没退让,反而一把将桌上的冰桶,和剩下的酒瓶全扫到地上。

这一下,等于明着告诉樊某:你摔我也摔,谁怕谁?

果然,樊某彻底失控了,他又抓起一个酒瓶砸碎,嘴里吼了一句“都逼我”,紧接着,直接握着锋利的碎瓶口,猛的刺向自己的右颈部。

鲜血瞬间喷出来,包间里所有人全懵了。

梁某这才害怕了,吓得冲出门找KTV工作人员帮忙,然后整个人瘫倒在楼道里,连站都站不起来。

KTV员工赶紧进包间查看,有人打120,有人打110。

可樊某的颈动脉被割断了,失血太快,送到医院没多久人就离世了。

一个23岁的年轻人,因为一场情侣吵架,就这么离去。

父母哭得死去活来,梁某也懊悔的不行。

樊某的家属受不了,儿子好好的出门,眨眼之间却天人相隔,23年的养育瞬间成空。

樊家父母悲痛欲绝,不能释怀,他们认为,梁某明知道儿子喝多了酒,还吵架刺激他。

导致樊某当场作出过激行为,致自己死亡,梁某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而KTV没有做到紧急救护的义务,对此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樊某父母把梁某和KTV,一起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将近20万。

法庭上,梁某觉得自己太冤了。

她说,自己和樊某才认识两个月,并不十分了解,怎么可能预见,他会在吵架时行为过激?

而且事发后,她立马冲出去求救,该做的都做了。

KTV称,这是顾客自残,工作人员根本来不及阻止,事后也及时打了急救电话。

一审法院认为:樊某是成年人,他动手刺自己,所以他对自己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但梁某也有问题,樊某酒后情绪激动,她不仅没有有效劝阻。

反而以摔冰桶、扫酒瓶的方式激化矛盾,这种行为跟樊某的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

但梁某事后立刻求救,做到了救助义务,法院酌情判她赔3万元。

KTV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用担责。

梁某不服提起上诉。

她反复强调,两人交往时间短,自己无法预知极端行为。

二审法院认定,两人当天因故多次争执,樊某第一次摔酒瓶时已经表现出情绪失控。

梁某非但没有效劝阻,或停止争吵,反而进一步激化矛盾。

争吵升级与樊某死亡,在时间上连续,梁某的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梁某怀疑樊某可能有抑郁症,但现有证据证明不了。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因为自己的过错,导致别人受损害,就要负责任。

本案中,梁某在樊某情绪激动摔酒瓶时,不仅不劝阻,反而摔东西激化矛盾。

她的这种行为,是有过错的,且与樊某最终自残死亡有一定关联。

所以法院判她赔偿3万元,就是让她为自己“火上浇油”的过错,承担责任。

也提醒大家,在冲突中要理智对待,避免因自身不当行为引发严重后果。

最终,法院判梁某赔偿3万元,KTV不承担责任。

这个结果确实让不少人意外,很多人第一反应是:他自己捅自己,凭什么让女朋友赔钱?

这要讲到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不一定是你直接造成了死亡,而是你在整个事件链条中,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樊某摔第一个酒瓶的时候,这时候,正常来说是劝阻对方,安抚他的情绪。

哪怕一声不吭,也不会再激化矛盾。

法院也查到一个细节,梁某是知道樊某喝完酒容易激动的,可她选择的是火上浇油。

最终的后果,和梁某脱不了干系。

所以,法院判梁某赔偿3万元一点也不冤。

KTV为什么不用赔,道理也很简单。

这事发生得太突然,从樊某砸碎第二个瓶子,到扎进自己脖子,也就几秒钟。

工作人员赶过来时已经晚了。

而且事后他们该叫救护车叫救护车,该报警报警,没什么好指责的。

3万块钱,对梁某来说不算小数目,但跟一条命比起来又算什么?

法院判赔3万,不是让她为樊某的死买单,而是让她为自己的不当行为付出代价。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