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女子看到侄女病重,非常着急,无意之间看到医院的服务台有一张小贴纸,上面写着可以承接长途转运服务,家属商量把侄女转院时,女子就突然想到这个小帖子,以为是医院正规的120,就直接拨打过去,车子很快就来了,谈好的价格是路费1600元,外加一名护士和一床被子700元,不过他们需要呼吸机,还需另外加3000元,还得加5000元的押金,他们一心只觉得是医院的车,价格肯定是合理的,谁知道开到60公里以外的目的地后,对方只退了5000元给他们,事后一算,就这么一点路程,花了5300元,想想就不合理,于是进行了投诉。
据悉,说起这件事,张女士就非常生气,本来自己的侄女病入危急,家里的钱都用于侄女看病了,可是一趟转运行驶60公里就用掉了他们5300元,这真的是让他们雪上加霜。
让他们更加生气的是,对方把这个号码贴在服务台,如果医院不允许,早就扯掉了,或者根本就没有机会贴在那里,既然贴在那里,那么就认为医院方面是知道的,这不是忽悠顾客,让顾客多出冤枉钱嘛。
医院只是淡淡的一句,转运车辆不是本院管控范围,他们无权也没有理由帮助协商后面的事宜。
后来张女士也不服气,直接投诉了转运公司,并且也对医院方面的不满表露无遗。
这个事情爆出来后,记者也以顾客的身份联系到了该公司,问他们是不是由120指挥中心统一调度的。
对方理直气壮的说是的,并且还向记者讲述了一系列的收费标准,每公里是十元钱,当然如果要用呼吸机,微量泵等,就另外要出钱。
后来,记者再次询问对方到底是不是医院的120,对方察觉到不对,这时才改口,不是的,是和这家医院合作的第三方。
记者就不明白了,医院本来就有自己的120,为什么还要和你们合作呢?
对方也说出实情,这家空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是专门服务于军人的,120不用于普通的患者,所以就和他们合作。
记者觉得不可置信,随后又联系了医院,可对方否认和任何第三方机构有合作的。
两方的说辞出入巨大,记者最后又联系到卫健委。
卫健委也非常重视这个事情,这件事给医院带来极差的声誉影响,因此紧急开展调查才发现,这并非救护车,而是家庭医生转运车。
这种车在市面上是合规申报的,属于120以外的一种正规转运途径。
对于双方各执一词的说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原文: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转运公司先是谎称车辆归120统一调度,后又虚构和医院存在合作,刻意混淆公益急救车与市场化转运车辆,完全符合法条中虚假、误导性宣传的情形。
同时根据《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120院前急救属于统一调度的公益医疗服务,第三方机构不允许冒用120相关名义、挂靠医院急救资源对外接单,该转运公司的宣传方式明显违规。
另外,转运公司的工作人员,全程只口头罗列各项收费,没有出示完整书面价目清单。
《价格法》第十三条原文明确: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对于张女士他们这件事情,卫健委在中间进行了协商,转运公司已经退给张女士他们1900元,也就是60公里路程最后只支付3400元。
工作人员表示,如果这笔金额张女士他们觉得还贵了,还可以继续投诉。
而对于张女士她们来说,现在不是钱的问题,而是对这个行业的不信任度问题。
在他们看来,只要是医院的120,有明确的收费标准、正规发票,给多少都没意见。
还有医院也不应该误导顾客,在服务台张贴这类广告,到底是有意还是无意?
他们对于这样误导他人的行为真的深恶痛绝,病人的家属本来就压力很大,最后还要被这样欺骗,付出高额的运费,真的让他们很难接受。
医院作为公共场所,放任第三方商业广告长期留置服务台,没能做好清理、审核工作。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原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对照法条能够看出,医院对院内公共区域广告负有管理审核义务,放任误导性广告留存属于管理疏漏。
虽然本次天价转运费的直接责任在转运公司,医院无需全额赔付运费,但必须正视自身管理漏洞,加强院内广告日常巡查清理,杜绝再次出现误导病患家属的情况,避免同类消费纠纷再次发生。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来源于新黄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