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退婚未退定亲三金钱 法院判了,包括订婚费1.8万元、彩礼18.8万元以及“三金”(中国传统结婚礼物)2万元
女子退婚未退定亲三金钱 法院判了在北京,一名男子与女友订婚并支付了多笔款项,包括订婚费1.8万元、彩礼18.8万元以及“三金”(中国传统结婚礼物)2万元,共计22.6万元。然而,出乎意料的是,女方的一位亲戚联系他,取消了婚约。这位亲戚只退还了彩礼,并诬告男子唆使他解除婚约。男子愤怒之下,将这位亲戚告上法庭。
刘先生和王女士经人介绍相识。虽然两人从未同居,但很快就订婚了。然而,不久之后,王女士的姐姐通过微信视频通话打电话,取消了婚约。
在退款过程中,王女士只退还了18.8万元的高额彩礼,拒绝退还剩余的3.8万元。她的主要论点有两点:第一,38000元是订婚期间自愿赠送的礼物,无需退还;第二,她认为丈夫已经解除婚约,损失应由他自行承担。
法院审理此案后,作出明确判决:剩余的38000元并非普通礼物,而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订婚礼物,王女士必须全额退还。
判决理由充分:订婚期间的奶茶、红包等日常礼物和小额开销属于自愿赠送的善意之举。而订婚礼物和“三金币”(中国传统结婚礼金)则数额较大,赠送场合正式,且目的明确。它们从一开始就是有条件的订婚礼物,其条件是婚姻美满,组建家庭。
判决背后的理由令人信服:订婚期间的日常礼物,例如奶茶、红包和小额开销,都是自愿表达善意的表现。在本案中,双方既未登记结婚,也未同居,因此订婚的核心条件并未满足。女方对作为订婚礼物支付的款项没有法律上的所有权,必须全额退还。
许多人对订婚礼物的退还存在一个常见的误解:只有大笔指定为“订婚礼物”的款项才被视为订婚礼物;其他开销则被视为自愿支付,即使婚姻无效也无需退还。
订婚礼物、黄金首饰、新娘搬迁的礼物以及与订婚宴相关的重大开销——任何在订婚期间为筹备婚礼而支付的款项,无论其用途如何,都属于有条件的订婚礼物。而用于日常开销和节日的小额红包,则确实是自愿支付的礼物。
另一个普遍存在的误解是“谁先提出婚姻无效,谁就吃亏”,认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必须承担所有经济损失。
事实上,无论谁先提出分手,法院都会判令返还订婚礼物;法院只会审查婚姻的目的是否已经实现。只要没有结婚证,且双方没有共同生活,即使男方默许解除婚约,女方也必须返还所有类似嫁妆的款项。认为“提出婚姻无效就意味着你活该损失金钱”的想法是错误的。
在恋爱关系中,金钱的本质并非情感补偿,而是婚姻关系的保障。一旦婚姻关系破裂,这些金钱便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动用他人的财产是不恰当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