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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25年7月,60岁男子和女子清晨在车内发生亲密关系,男子因为身体突发疾病,

安徽,25年7月,60岁男子和女子清晨在车内发生亲密关系,男子因为身体突发疾病,失去意识后猝死,女子马上拨打了120和110,作为非医护人员,女子承担了基本的救助义务,而事后男子家人还是把女子告上法庭,要求女子赔偿32万元,最近法院判了。

事情发生在去年7月,也就是2025年7月。

一个60岁的男子,跟一个女子,一大清早在车里发生了亲密关系。

两个人正亲密的时候,男人突然不对劲了 ,可能是太激动,也可能是身体本来就有什么隐患,总之他突然失去了意识,整个人瘫倒在车里。

女子当时就懵了,但她反应还算快,立马掏出手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然后又打了110报警。

打完电话之后,她也没干等着,虽然她不是学医的,不懂什么专业的急救知识,但她还是尽力在做一些能做的事情,比如试着叫醒对方,检查他的呼吸和脉搏。

120接线员在电话里指导她做一些基本的操作,她也照着做了,可以说,在当时那种情况下,她能做的都做了。

可惜的是,等救护车赶到的时候,那个60岁的男人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

医生说,可能是突发性的心脑血管疾病,这种病发作起来非常快,尤其是在情绪激动或者身体剧烈活动的时候,危险性更高,哪怕救护车来得再快,很多时候也来不及。

事情到这里,按说是个意外,两个人你情我愿,又不是被人强迫的,男人自己身体出了问题,女人也及时打了急救电话,该尽的义务都尽了,但死者的家人不这么想。

男人的家属觉得,人跟你在一起的时候出的事,你就得负责。

他们把女子告上了法庭,要求她赔偿32万,理由是,如果不是跟她在车里发生那些事,人怎么会死?他们认为女子应该为男人的死承担一部分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之后,驳回了男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女子不需要赔这32万。

法院的理由其实不难理解,首先,男子是成年人,60岁了,自己的身体状况自己最清楚,如果身体有毛病,就不应该去做那些容易引发意外的事情,他自己选择这么做,就要自己承担风险。

其次,女子在事发之后没有逃跑,也没有不管不顾,她第一时间打了120和110,并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进行了救助。

作为一个非专业人士,她已经做得够到位了,法律上要求普通人承担的救助义务,她基本上都做到了。

所以法院认为,这起死亡事件主要原因是男子自身的突发疾病,跟女子的行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不能因为人是在她身边死的,就让她来背这个锅。

成年人得为自己的选择负责。

60岁的男人,不是小孩子了,自己身体什么样,心里没点数吗?在那种情况下出事,说白了最大的责任人就是他自己。

女子跟你在一起是你情我愿,又不是她强迫的,出事之后人家也没跑,120打了,110也打了,该做的都做了,一个普通人还能要求她怎样?难道非要她是个医生,当场把人救活才行?

死者家属的心情可以理解,亲人突然没了,总得找个出口发泄,但法律不是讲感情的地方,不能因为人死了就找个人来赔钱。

要是按这个逻辑,以后谁还敢跟人单独相处?万一对方身体出点问题,自己就得背锅,那社会上的正常交往还怎么进行?

法院驳回赔偿请求,这个结果很正常,不是不同情死者,而是法律必须有个基本的判断标准。总不能谁闹得凶、谁哭得惨,谁就有理吧。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成立的前提是“有过错”,本案中,女子没有强迫、没有故意、也没有重大过失

事发后她及时救助,已经尽到了普通人的合理义务,男子死亡的根本原因是自身突发疾病,女子没有法律上的过错,所以不构成侵权,不需要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