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濉溪,6旬大爷一大早便在车上与一女子发生亲密关系,结果,过程中,突发不适,失去意识,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大爷的独生子难以释怀,认为大爷系因与女子发生关系,情绪亢奋,进而猝死等等,作为唯一继承人,将女子告上法庭,要求女子承担大爷死亡30%的责任,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等各项损失共计32万元。法院这样判!
这事儿放谁家摊上都堵心。儿子那头丧事还没办利索,一纸诉状先把人告了。他认死理——要不是那女的,老爷子能死在车里?一条人命搭进去,总得有人负责。网上的声音也两派吵得不可开交,有人说儿子掉钱眼里了,爹拿命换个风流,他倒惦记起赔偿款。有人却说,这事女的确实脱不了干系,成年人干点啥心里没数?法院一开庭,把证据链捋得明明白白。大爷生前血压偏高,一直没怎么系统治过,当天一早在封闭车厢里待了挺长时间,本身就闷,再一激动,心脑血管扛不住崩了。最关键的一点:在场女子提供的证词和行车记录仪的时间戳对得上,从大爷出现异常到打急救电话,中间没有拖延,该做的急救措施她也试了,只是没救回来。
就这一条,直接决定了判决走向。法院驳回了儿子的全部诉求。理由写得很硬——大爷作为成年人,对自己身体状况心里应该有数,自愿参与这事,风险得自己兜着。女子在法律上不存在过错,不构成侵权,一分钱不用赔。
判了之后,办案法官出来说了句很多人不爱听但绕不过去的话:法律不能因为出了人命就非找一个替罪羊。谁惹的事谁担着,意外谁也不想的,但不是谁的过错。
扒一扒大爷的背景,这桩悲剧还藏着更扎心的东西。他是个老鳏夫,老伴走得早,一个人在濉溪老街上住了十来年。儿子带着媳妇孙子搬去了市区,逢年过节回来吃顿饭,平常电话都不多。街坊邻居嚼舌根的事儿早就有了——大爷在劳务市场认识了个外地女人,隔三差五见一面。这些事儿子不知道吗?多少知道点。只是装不知道比捅破了省心。装不知道就不用劝,不用被人戳脊梁骨说你家老爷子不检点,不用硬着头皮跟老爹谈那些开不了口的隐私话题。结果呢,一个装聋作哑,一个老来无依,推着推着就把人推到了那辆封闭的面包车里。
说句不中听的。一个六旬老人,身体底子本来就薄,又没人盯着吃药量血压,大清早闷在车里,不出事是侥幸,出事才是概率。儿子真不知道老爹高血压吗?知道。只不过那血压值在他心里的分量,比不上加班比不上孩子补习班。现在人没了,跳出来索赔三十二万,这里面到底多少是丧父之痛,多少是咽不下那口气,又有多少是愧疚找出口,恐怕连他自己都说不清楚。
法院的判决在法理上毫无毛病。成年人的自愿行为,后果自负,这是民法里最基本的自甘风险逻辑,跟运动场上打球受伤、自己爬山摔骨折一个道理。不能一出事就到处找人垫背。
可案子判完,真正应该被追问的东西反倒被结案两个字盖住了。有些做子女的,爹妈活着的时候,连他们吃什么药、血压多少、跟谁走得近一概不知,等出了意外,头一个反应是找外人算账。关心如果只体现在葬礼和赔偿金上,那份关心本身就欠点意思。不知道各位读者身边有没有这种情况?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