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个已婚男子约了个女子,俩人一大早的就在车上发生亲热的关系。谁知道这男的过程中突然失去意识,瘫软在女子身旁。女子察觉不对劲,发现男子竟然已经离世了。女子很害怕,立刻就拨打电话报了警,并且喊来了救护人员。
男子家属得知后,立刻就把女子给告了,要她赔偿32万元。经过审理,双方系自愿发生亲密行为,该行为本身不构成违法;因此驳回诉请。
这事在网上反响很大。
2025年7月27日早晨七点左右,安徽濉溪县,60岁的马某开着自己的车接上女子魏某,把车停在路边,两人在车内发生了亲密行为。可谁也没想到,马某在过程中突然失去了意识,整个人瘫软下去。
魏某吓了一跳,赶紧拍他喊他,马某一点反应都没有。当天上午7时22分,魏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救护车很快赶到,把马某送到医院抢救,大约半小时后没救回来。
7时45分,魏某又打了110报警。一个女子在那种情况下,慌张归慌张,该打的电话一个没落下。不管后面法院怎么判,至少她在关键时刻没犯糊涂。
警方介入后做了详细鉴定。法医确认两人确实发生了亲密行为,也排除了中毒的可能。最终结论写得很清楚:马某系猝死,跟外力、中毒都没关系。
尸检报告里还有一个细节,送检的擦拭物中检出了两人的混合基因型,说明亲密行为是事实。毒物筛查做了全套,敌敌畏、甲胺磷、毒鼠强、地西泮这些东西统统没检出。刑事犯罪的可能性排除了,剩下就是民事赔偿的事。
可马某的家属不这么看。
他们觉得,要不是魏某约他出来,马某怎么会死?家属直接把魏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32万余元。家属的逻辑很简单:人跟你在一起的时候没的,你就得负责。
法院的判决结果,跟很多人想的不一样。濉溪县人民法院驳回了马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魏某不用赔一分钱。法官把道理讲得很清楚。
第一,魏某和马某的行为是双方自愿的,法律上没有禁止成年人之间的这种关系。魏某没有强迫马某,也没有伤害他的故意,整个过程没有违法性。
第二,马某家属拿不出证据证明马某的死跟魏某有直接关系。马某是猝死,说白了就是自身身体出了毛病。60岁的人了,心脑血管有啥毛病自己应该清楚。
法医鉴定排除了毒物、排除外力,剩下的就是自身疾病问题。这个结论是警方出的,不是随便说说的。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魏某在马某倒下后,第一时间拨打了120,全程陪着去医院,后来又报了警。她做了她能做的一切,尽到了一个普通人该尽的救助义务。
法官在判决书里写得特别明白:“魏某作为非专业医护人员,已经承担了基本的救助义务,不应对其过多苛责。”人又不是医生,能做到这份上已经很不错了,不能要求她做超出能力的事。
网上有人问,如果魏某当时跑了会怎样?
那结果肯定不一样。有能力救助却见死不救,性质就变了。但魏某没跑,她打了120,上了救护车,报了警,每一步都没落下。法律看的就是这个。
还有人拿“谁死谁有理”的老话说事。这个案子恰恰说明,法律不吃这一套。不能因为人死了,就让活着的人背锅。
法院判案看的是证据、是因果关系、是过错程度,不是看谁哭得大声。
这事也给所有人提了个醒。成年人要对自身健康和个人选择承担相应责任。马某现年60岁,这个年龄段人群心脑血管疾病风险明显上升,且不少人存在隐匿性基础病却不自知;在情绪高度兴奋状态下,心率加快、血压骤升,会显著增加心血管意外风险。
魏某做得最对的一件事就是:出事后马上打了120。这一通电话,把她从“可能担责”的泥潭里捞了出来。
如果她当时慌了,跑了,不管了,那结果可能就是另一个故事了。
关于这类案子,有个参照。2023年10月,安徽安庆一桩类似案件,男子陈某与情人王某发生关系后当天夜里同居期间突发心源性猝死。家属索赔37万,法院最后判王某补偿3万元精神抚慰金。
那个案子里,法院同样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死亡与情人有直接因果关系,但考虑到长期非法同居违背公序良俗,酌定了3万元补偿。
两个案子一对比就能看出,有没有及时救助、有没有主观过错,对判决结果影响很大。
这个案子把道理讲透了。不是所有悲剧都得有人买单。法律不是万能的,法院不能因为一个人死了就让另一个人赔钱,除非能证明对方真的有过错。情绪归情绪,法律归法律。
信源备注:本文事实核查主要依据上游新闻/红星新闻报道、中国裁判文书网一审判决书、长江云新闻等多家媒体报道。核心事实:2025年7月27日安徽濉溪县,60岁马某与魏某车内发生亲密行为时马某猝死;魏某及时拨打120和110并全程陪同送医;警方鉴定排除中毒和外力致死;马某家属起诉索赔32万余元;法院认定魏某无过错、已尽救助义务、无法证明因果关系,驳回全部诉讼请求。上述信源均具可追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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