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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一男的在火车上认识了一个已婚少妇,二人眉来眼去的竟然互生情愫,下车后就去酒

宁夏,一男的在火车上认识了一个已婚少妇,二人眉来眼去的竟然互生情愫,下车后就去酒店开房了。后来意犹未尽又相约了见面,并且多次发生了关系,没想到把女人的肚子给搞大了。然而,这个时候女人还没离婚,男子又感觉玩腻味了,不想跟女子再交往了。无奈,女子只能自己去医院把孩子给弄掉了。康复后,女子把男子给告了,要她赔偿自己5万块。

案子交到法院后,女方拿出了一摞证据,有医院的手术单据、术后复查的病历,还有两人的聊天记录、乘车住宿的记录。她陈述自己查出怀孕后,第一时间就联系了男方,前前后后找了对方很多次,想商量怎么处理这件事。男方最开始还敷衍几句,后来干脆不回消息、不接电话,彻底断了联系。她一个人去医院做手术,术前术后都没人照料,身体恢复了很久都没养好,那段时间没法正常上班,收入也断了。她主张的五万块赔偿,包含了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还有一部分精神损失,在她看来,自己落到这个地步,全是男方不负责任造成的。

男方出庭时完全是另一套说法。他说自己和女方在火车上相识时,女方从没提过自己有家庭,全程都以单身的身份和他相处。他是后来女方怀孕,两人聊到后续打算时,才偶然知道女方还没离婚。得知真相后他才决定终止来往,他觉得女方刻意隐瞒婚史,本身就是欺骗,这段关系从一开始就不光彩,他没必要为这件事买单。他还当庭提出质疑,说女方处在婚姻存续期间,孩子的身份存疑,不能确定和自己有关,拒绝支付任何赔偿,同时向法院申请做亲子鉴定。

法院受理申请后很快就给出了答复。女方引产时没有留存胎儿的生物样本,时间过去太久,已经不具备做亲子鉴定的条件。法院只能结合双方提交的所有证据,综合判断整件事的关联性。核对聊天记录时能看到,男方刚得知女方怀孕的那段时间,从来没有否认过孩子的身份,还和女方聊过要不要留下孩子、后续怎么安排的话题。两人多次相约见面的时间线,也和女方的怀孕周期能够对应。结合这些细节,法院认定女方怀孕引产,和男方的行为存在高度的直接关联。

过错划分是这件案子的核心。法院审理后明确,女方在自身有合法婚姻的情况下,和婚外异性发展亲密关系,本身就违背公序良俗。她全程刻意隐瞒自己的婚史,误导男方对这段关系的判断,对最终造成的损害结果,自身要承担主要责任。男方在交往过程中,没有审慎了解对方的真实生活状态,发生亲密关系时没有做好防护措施,得知女方怀孕后没有积极协商处理,反而选择逃避失联,对女方身体造成的实际损伤,同样存在相应过错。

最终法院结合女方实际产生的医疗、误工等费用,按照过错比例酌情判定,由男方承担40%的损失,核算下来总赔偿金额为六千余元,女方主张的五万赔偿,大部分都没有得到支持。女方拿到一审判决后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经过核查,维持了一审的判决结果。

判决结果传开后,身边人说法不一。有人觉得女方纯属自作自受,自己婚内出轨在先,还有脸索要赔偿,法院判得已经算轻了。也有人觉得男方太不负责,惹出了事就想一走了之,只赔几千块根本不算什么代价。实际上法律的判定从来不是单纯的道德评判,它只针对已经发生的实际损害,按照双方的过错程度划分责任。引产对女性身体造成的伤害是客观存在的,这种伤害源于双方的共同行为,哪怕这段关系本身不受法律保护,实际产生的人身损失,也需要双方按比例承担。

回头看整件事,从火车上的一面之缘到对簿公堂,两个人从一开始就都没抱着认真的态度。女方想在婚姻之外找新鲜感,以为能掌控好两边的关系,最后既没保住家庭,也没得到想要的温情,还落下了身体的损伤。男方只想着一时欢愉,不想承担任何后果,真出了问题就彻底消失,以为能撇得一干二净,最后照样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现实里类似的纠纷不在少数。很多人总觉得婚外的感情里,有绝对的受害方和过错方,真走到打官司这一步才会发现,没有谁能全身而退。女方要承受身体上的伤痛,还要面对周围人的指指点点,生活和工作都会受影响。男方要承担经济赔偿,自己的名声和家庭也会受牵连。原本图一时的新鲜和刺激,到最后全都变成了甩不掉的麻烦。

从法律层面来说,正常的未婚恋爱中,双方自愿发生关系导致怀孕流产,大多是按公平原则分担实际产生的医疗、营养等费用,不会支持高额的赔偿诉求。如果其中一方存在刻意隐瞒婚史、欺骗感情等过错,责任比例会相应提高,但也不会认可漫天要价的索赔。所谓的青春损失费、精神补偿费,没有明确的损害证据支撑,法院基本都不会采纳。

成年人的每一个选择,背后都藏着对应的代价。一时的冲动和放纵,从来都不会毫无成本。不管是身处婚姻当中,还是开启一段感情,守住该有的底线,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对他人的生活负责,才是最稳妥的处事方式。不要抱着侥幸心理去触碰边界,等事情闹到无法收场的地步,再想着后悔或者追责,早就来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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