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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濉溪,一名60岁男子马某与女子魏某在车内发生亲密行为时,突然倒地不起,经抢救

安徽濉溪,一名60岁男子马某与女子魏某在车内发生亲密行为时,突然倒地不起,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将魏某告上法庭,索赔32万余元。法院驳回。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及多家媒体报道,2025年7月27日早晨7时许,安徽濉溪县,60岁男子马某驾车将女子魏某载至某红绿灯路口附近,二人在车内发生亲密行为。

过程中,马某突然失去意识。7时22分,魏某拨打120急救电话,随后陪同马某前往医院急诊救治。

经半小时抢救,马某被宣告临床死亡。7时45分,魏某拨打110报警。警方检测排除中毒、外力致死因素,认定马某为猝死——自身潜在严重心脑血管疾病为根本死因。

事后,马某家属将魏某诉至法院,索赔32万余元。

濉溪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马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给出两点核心理由:

第一,魏某已尽到合理救助义务。

她在马某失去意识后第一时间拨打120,全程陪同,后续也及时报警。作为普通民众,法律不能以专业医护人员的标准来要求她。

第二,无法证明魏某行为与马某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马某的死亡系自身潜在心脑血管疾病引发的猝死,亲密行为仅为诱发因素之一,并非直接、必然的死因。

家属未能举证证明魏某存在违法行为,也未能证明其行为与死亡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为什么亲密伴侣不用“背锅”?核心在于“诱发因素”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之间的区别。

第一,“诱发”不等于“造成”。

很多人误以为“在现场、参与了行为就要担责”。但在侵权责任中,必须满足“行为—损害结果”的直接因果关系,且行为人存在过错。

马某的根本死因是自身疾病,魏某的行为既无违法性,也不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

即使亲密行为是“诱因”,在法律上也无法构成侵权。

第二,普通人的救助义务边界。

法律只要求普通人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符合一般理性人标准”的救助行为。

魏某拨打120、报警、陪同送医,已完全满足这一要求。法律不能苛求她具备专业急救能力。

第三,成年人的自甘风险责任。

马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健康状况和行为风险应有基本认知。

他自愿参与亲密行为,需自行承担其中的健康风险。法院驳回家属诉求,正是基于这一原则。

马某的猝死令人惋惜,但法律不能因为“有人死了”就让无辜者背锅。

魏某打了120和110,做的都是该做的事。

法院的判决,既守住了“过错责任”的法律底线,也传递了一个清晰的信号:成年人的世界里,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健康负责。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