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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位5旬大叔,背地里跟比自己小17岁的已婚少妇搞起了地下情。本来想尝尝新鲜感

重庆一位5旬大叔,背地里跟比自己小17岁的已婚少妇搞起了地下情。本来想尝尝新鲜感,结果某天身体突然长出了大串水疱,疼痒难忍,一查“生殖器疱疹”,医生一句“终生无法治愈”直接把他击垮了!苦不堪言的他跟情人彻底撕破了脸,一纸诉状告上法庭,索要2万医药费,外加未来30年可能产生的8万治疗费和10万精神损失费。法院的最终判决,给所有心存侥幸的人敲响了警钟!

拿到诊断报告的那段日子,大叔整个人都陷在恐慌和烦躁里。发病时的痛感顺着神经往骨子里钻,痒起来又碰不得挠不得,坐立难安不说,连正常的作息都被彻底打乱。医生明确告诉他,这种病毒会终生潜伏在身体里,只要免疫力下降就会反复发作,目前没有任何手段能根治,只能靠药物暂时压制症状。他不敢跟家里人坦白实情,只能找各种借口躲着家人偷偷复诊拿药,看着缴费单上一笔笔的支出,心里的火气越攒越旺。他认定自己平白无故遭这种罪,全是情人的问题,病毒肯定是对方传染给自己的。

他找到对方对峙,一开始两人还压着情绪争执,说着说着就彻底翻了脸,互相指责对方私生活不检点。大叔逼着对方写下书面承诺,写明如果是她传染的疾病就要承担全部责任,女方当时怕事情闹大影响自己的家庭和工作,只能顺着他的意思写下了字据。可没过多久女方就反悔了,她声称自己根本不知道身上携带病毒,平时也没有任何发病症状,那份字据是被大叔胁迫着写的,作不得数。两人前后谈了好几次都不欢而散,大叔越想越不甘心,自己平白落下个治不好的病根,连句痛快的交代都讨不到,索性整理了所有诊疗记录和那张字据,直接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所有相关损失。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大叔坚持自己之前没有过相关病史,就是和对方交往之后才出现症状,病毒必然是对方传染的,他拿出女方手写的字据和医院的诊断证明,要求对方兑现承诺赔偿损失。女方这边完全不认可他的说法,她表示自己事前对病毒感染毫不知情,不存在故意传播的行为,字据是大叔以告知她家人、到她单位闹事相要挟,逼着她写下的,不是她的真实意愿。女方也提交了自己的体检报告,报告显示她属于既往感染状态,没有近期感染的迹象,没法证明大叔的病和她有直接关联。

法院审理过程中,最先厘清的是过错认定的问题。这类健康权纠纷要判定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前提是对方存在主观过错,也就是明知自身患有传染性疾病,还故意隐瞒病情和他人发生亲密接触。大叔提交的所有证据,都只能证明自己患病的事实,没法证明女方在两人交往前就已经知道自己携带病毒,更没法证明女方是故意把病毒传给他的。那张手写的字据内容模糊,女方又主张是被胁迫书写,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单独作为定责的依据。

除了过错无法认定,传播的因果关系也没法明确。相关医学说明显示,这类病毒的潜伏期长短因人而异,每个人的免疫力不同,发病时间和症状轻重也会有很大差别,没法通过发病时间倒推感染的具体来源。而且病毒的传播途径不止一种,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大叔在和女方交往之前就已经携带病毒,也不能排除他通过其他途径感染的可能。简单说,大叔没法拿出实打实的证据,证明自己身上的病毒就是女方传染的。

法院还提到,两人都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都有各自的家庭,本该对婚姻保持忠诚,却主动发展婚外情,本身就违背公序良俗。发生亲密接触的过程中,双方都没有主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都没有尽到对自身健康的注意义务,也都没有主动核实对方的健康状况。大叔作为主动选择这段关系的一方,本身就要承担相应的风险,不能把所有不利后果都归到对方一个人身上。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大叔的全部诉讼请求,他主张的医药费、后续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都没有得到支持,案件的诉讼费用也需要他自己承担。拿到判决书的大叔难以接受这个结果,可他确实拿不出更有力的证据,只能自己咽下这个苦果。这场始于新鲜感的婚外情,到最后只给他留下了治不好的慢性病,还有说不清道不明的憋屈,连讨个说法都找不到法律依据。

现实里总有人觉得,婚外情只是各取所需的小事,只要藏得好就不会有损失,却忽略了背后藏着的健康风险和法律风险。很多恶果在踏出那一步的时候就已经埋下了伏笔,真等出事的时候,再想着把责任全推给别人,法律不会认可,生活也不会留情。人要为自己的选择负责,守住底线,才是对自己和家人最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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