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聪林✍ 微普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

聪林✍ 微普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

第六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的二倍工资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该月实际工作日计算。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