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徐州,女子在民营妇产医院建卡产检,6份超声报告,都显示胎儿正常。结果生下的女儿却患有脊柱裂,且有下肢瘫痪、大小便失禁的风险。出生一个多月就手术,且终生存在复发可能。而这些报告上的主检医师签字,竟然全是伪造的。女子坚持5年维权:明明是医院的过错,为啥代价却让我们承担?
2018年徐女士怀孕,在朋友推荐下,选了某民营妇产医院建档产检。
她在这家医院,做了6次产前超声检查,和一次Ⅲ级产前超声检查。
Ⅲ级产前超声检查,就是专门排查胎儿严重结构畸形的系统性筛查。
6份报告,没有一份提示胎儿有任何异常。
2019年2月4日,除夕那天,徐女士剖宫产生下一个女婴。
医生一看就发现了问题,孩子骶尾部,有个花生米大小的赘生物。
后来转到专科医院确诊,孩子得的是脊柱裂、脊髓栓系综合征。
这意味着,女儿将来很可能下肢瘫痪,大小便失禁。
出生才一个多月,孩子就被推进手术室,做了人生第一次手术。
徐女士怎么都想不通,6次超声检查,这么明显的畸形,怎么就没看出来?
她把那6份报告翻出来,仔仔细细看了又看,每一份都写着正常。
医生也从来没有提醒过她任何风险。
她开始自己去查,一查不要紧,查出来的东西,让她后背发凉。
这家民营妇产医院,根本没有做Ⅲ级产前超声检查的资质。
而且,那些报告上的签字,也不是医师本人签的。
也就是说,医院在没有资格的情况下,给她做了这项检查,还伪造了签字。
更气人的是,医院从头到尾没有告诉过她这些情况,也没有建议她去有资质的医院再查一下。
徐女士夫妇气炸,正是因为医院的这番操作,导致了这么严重的后果。
2022年9月,他们起诉到法院,认为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
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定,医院确实存在医疗过错。
跟徐女士没能提前查出胎儿脊柱裂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但把原因力大小定为“轻微原因”。
而且这个鉴定意见里,根本没提医疗资质,和非医师签字,这些徐女士最关心的问题。
她对这份鉴定意见不满意,医院也不满意,说自己提交过,有徐女士签名的知情同意书。
双方各说各话,一审法院想让他们再找一家机构,重新鉴定,结果谁也不愿意先出鉴定费,这事儿就这么黄了。
2023年5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徐女士夫妇的全部诉讼请求。
理由是,医疗过错,必须靠鉴定意见说话,徐女士作为原告有举证责任。
但他们不交鉴定费,导致关键事实查不清楚,这个不利后果,需自己承担。
徐女士夫妇不服,2024年2月申请再审,结果再次被驳回。
到这个时候,孩子已经从襁褓婴儿,长成了四五岁的小姑娘。
万幸的是,那次手术恢复得还不错,但父母担心的是,出院记录写着,病情终生存在复发可能。
徐女士夫妇认定医院有错,他们没有放弃,2024年7月,他们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院经过调查,结果触目惊心!
这家民营妇产医院是二级专科医院,按照规定,根本达不到开展Ⅲ级产前超声检查的要求。
给徐女士做检查的两名人员,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违反了诊疗规范。
6份检查报告上,都有伪造主检医师的签字。
且医院拿不出完整的B超留存图像。
最关键的是,医院虽然跟徐女士签了知情同意书。
但根本没有如实告知她,医院不具备相
说白了,那份同意书就是个形式,主要信息全瞒着。
2025年1月,检察院向原审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从事实认定、程序适用、法律适用,详细说明了原审判决的问题。
再审法院认定,医院存在过错。
综合考虑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等因素。
最终,法院判定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
经过核算,医院赔偿徐女士夫妇22594.07元。
医院不服,提起了上诉。
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万多块钱,一个孩子可能面临的终身残疾!
6份伪造签名的检查报告,两个没有资格的操作人员。
明知自己没有资质,却照常营业的医院。
加上原告输了两次官司、折腾了好几年,最后拿到的赔偿是2万多块钱?
法院判决医院承担30%的责任,在法律上确实没有有问题。
就因为,医疗过错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是“轻微原因”。
法院在这个框架里裁量出30%。
但问题在于,“轻微原因”的认定本身就值得商榷。
如果徐女士当初知道这家医院没有资质,她还会在这里建卡吗?
如果她知道检查人员不达标,她会不会去别的医院再查一次?
一审败诉,法院以原告不预交鉴定费为由,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程序上没毛病,但在这个案子的具体情境里,是不是哪里不太对劲?
医院伪造签字、无资质行医这些事,难道必须靠鉴定才能认定吗?
检察机关后来不也查清楚了?
折腾了5年,拿到2万多块钱,够孩子做几次复查?
孩子的病还在,复发的风险还在。
而那个伪造签名的医院30%的责任,2万多块钱,这账算下来,谁赢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