爷爷、爸爸同日去世,欠下50万债务,2岁孙子、妈妈及奶奶成了被告。是偿还债务,还是保证孙子的成长?
江苏镇江,2023年4月,小张的爷爷奶奶为生活周转,用房子抵押向银行贷款50万元。
不久后,小张的爷爷和爸爸因意外同一天去世。家里的经济支柱,一天之内塌了两座。
小张刚满2岁,妈妈收入微薄,奶奶年迈体弱。一家三口,老的老,小的小,根本无力偿还50万元贷款。
银行将小张、小张的妈妈和奶奶告上法庭,要求小张和妈妈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庭审中,小张的妈妈当庭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并向法院提出申请:希望在处置财产时,为年幼的儿子保留必要份额,“让孩子有个基本保障”。
她说,孩子才2岁,以后的路还很长。
润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小张年仅2岁,属于法律规定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
在清偿债务前,必须优先为其保留必要的生活份额。
法院综合考虑当地生活水平、孩子成长教育等各项费用,酌定优先为小张预留15万元遗产份额,剩余遗产部分再用于清偿银行债务。
由于小张可继承的财产价值未超出15万元预留份额,法院最终驳回了银行要求小张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这起“2岁幼童被银行起诉”案,核心在于《民法典》的“必留份”制度。
第一,什么是“必留份”?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这是法律在“债权优先”与“生存权优先”之间划出的一条红线,债权人的钱要还,但继承人的命也要活。
2岁的孩子,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法律必须为他保留“活下去”的资本。
第二,谁可以主张“必留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本案中,小张的妈妈当庭放弃继承遗产,但放弃继承的主体是妈妈本人,不影响小张作为独立继承人主张“必留份”的权利。
第三,15万元是怎么算出来的?
法院会综合考虑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孩子的预期成长费用,如教育医疗、家庭实际困难等因素。
本案中,15万元是一个酌定数字,既要保障孩子的基本生存,又不能过度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这里体现为“法的温度”。
银行要追债,天经地义;小张要活着,也是天经地义。
当两者冲突时,法律给出了答案:先让孩子活下去,剩下的再还债。这不是偏袒,这是底线。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