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姑娘去西安旅游,饭局上认识了个当地男子,俩人聊得投缘当天就在一起了,可她万万没想到,对方竟然偷偷拍了视频还发给几个朋友炫耀。
姑娘发现后整个人都崩溃了,当即报警说被强奸,警方调查后确认双方是自愿发生关系,不构成强奸,但偷拍传播隐私这事儿确实违法,男子最终被行政拘留6天。
姑娘咽不下这口气,又把对方告上法庭索赔6万5,最后法院判男子书面道歉,赔偿833块钱的交通住宿费,至于5万精神损失费则没有支持,理由是姑娘没能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受到了严重精神损害。
很多人看完这个判决都觉得难以接受,赔800多块钱,这违法成本也太低了。先说为什么不算强奸,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当时双方自愿就不算,哪怕事后再后悔也不能倒推当时是非自愿,这是基本原则不能变。
但偷拍和传播绝对是违法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写得很清楚,偷窥偷拍散布他人隐私,最高可以拘留十天,这个男子被拘六天已经是依法处理了。
很多人都有个错误认知,觉得只要双方自愿在一起,做什么都没关系。真不是这样,愿意发生关系不代表同意被拍摄,更不代表你可以把视频随便发给别人,这是完全不同的两码事,就算是夫妻之间,没经过对方同意拍这种视频照样违法。
再说法院为什么不支持精神损失费,想要精神赔偿必须拿出实打实的证据,比如医院诊断出抑郁焦虑,或者因为这件事没法正常工作生活,有就医记录才行,这个姑娘肯定心里特别难受,但没有相关医学证明,法院也没办法凭空判赔偿。
这就是这类案件最让人无奈的地方,明明受了天大的委屈,就因为没留证据最后拿不到应有的赔偿,不是说伤害不存在,是法律必须讲证据,光说自己难受没用。
那833块钱是姑娘来回坐车住店实际开销,法院全额支持了,有人说判得太轻起不到惩戒作用,说实话类似案子基本都是这个尺度,只是偷拍发给几个朋友,没有大范围传播也没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精神赔偿一般也就几千块钱,有的甚至就只要求赔礼道歉。
只有那种传到网上大范围扩散,或者直接造成受害者精神失常的,才会判几万甚至十几万赔偿。之前有个案例,男子把前女友视频传到色情网站,最后法院判赔了十万,就是因为传播太广影响太恶劣。
这个案子里男子只发给了几个朋友,范围有限,这也是赔偿不高的重要原因,但这不代表他的行为不恶劣,拿别人隐私当谈资到处炫耀,本身就是对人格的践踏,哪怕只发给一个人也是错的。
很多人根本没有这个法律意识,觉得拍下来自己看看没事,发给兄弟分享一下也没什么,这种想法大错特错。
没经过对方允许拍摄就是违法,发给第三人更是错上加错,这根本不是什么值得炫耀的事,这是违法行为。
现在手机拍照这么方便,很多人亲密的时候会想拍点什么,记住一定要先征得对方明确同意,就算对方同意拍摄,也不代表你可以永久保存,更不代表你可以随便传播,完事及时删除才是对彼此最基本的尊重。
这个案子给所有人都敲响了警钟,出门在外一定要保护好自己,不管跟谁在一起,对方要拍视频拍照片直接拒绝,发现被偷拍了第一时间报警,千万别觉得不好意思,你越不好意思对方越得寸进尺。
报警后记住两件事,一是要求公安机关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这就是对方侵权最有力的证据,二是及时去医院做心理评估,留下就医记录,真要走到诉讼那一步,这些东西比什么都重要。
法律虽然不是完美的,但它是保护我们的最后一道防线,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比什么都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