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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人署名用真名,对于观众熟知的艺名,需采用艺名(+真名)的方式,这规定,是不是有

艺人署名用真名,对于观众熟知的艺名,需采用艺名(+真名)的方式,这规定,是不是有些无聊?
也许是便于管理的问题,才有这样的奇葩规定,但这对观众来说,重要吗?
有必要吗?
观众在意他到底叫啥名字吗?
除了造成些识别错觉之外,别无实际效果。
出台这类无效文件,貌似面面俱到,实则纯属无用之功,说到底还是太拿自己当回事了,与其浪费精力,倒不如多做一些有益于文艺发展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