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30万不翼而飞!”山东烟台,一位年近七旬的老太听信银行行长的“高息揽储”承诺,将2030万元巨款分16笔汇入银行指定的三家公司账户,谁料几年后老太取款时发现,存折余额只剩101.75元,这是怎么回事?
7年时间,16笔转账,2030万存款,最后存折上只剩101.75元。这不是电影剧本,是山东烟台一位年近七旬老太太的真实遭遇。
老太太姓冷,退休后靠多年积蓄过日子。2015年前后,她听信了当地一家银行支行行长的“高息揽储”承诺,觉得把钱存在银行比放在家里安全,利息还高。
行长说得很动听:把钱转到指定公司账户,不仅本金有保障,还能拿到远超普通存款的高额利息。
冷老太信了。从那以后,她前前后后分了16次,将2030万元转入了行长指定的三家公司账户。
每次转账后,银行都在她的存折上补登存款记录。一切看起来天衣无缝,存折上的数字明明白白,银行盖着鲜红的印章。
可当她几年后去取款时,工作人员告诉她,存折里的钱早没了,余额只剩101.75元。
冷老太当场懵了。2030万,就这么不翼而飞?她一怒之下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本金和对应利息,诉求的本息总额高达3781万元。
可一审判下来,冷老太败诉了。二审她又上诉,还是败诉。
法院为什么判她输?因为法官认为,这笔钱根本不是“存款”。冷老太签的不是存款协议,而是所谓的“委托合同”。
她把钱汇进了行长指定的三家私营公司账户,这些公司跟银行没有直接关系。虽然存折上有补登记录,但真实资金从未以“存款”形式进入银行系统,而是被行长以冷老太的名义转给了第三方公司。
更关键的是,行长已经被刑事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他拿这些钱去干什么了?还高利贷、填补亏空、挥霍一空。
银行方辩称:这是行长的个人犯罪行为,跟银行有什么关系?你要找去找行长,找那三家公司。
冷老太被挡在了法院门外。一、二审都认为,既然钱没进银行系统,存折记录是伪造的,那就不构成储蓄合同关系。官司一路打到了最高法。最高法最终裁定撤销了原审裁定,指令继续审理。
最高法的裁定逻辑很清晰:行长犯罪是他个人的事,但银行没管好自己的人、没看好储户的钱,是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合同责任。
法院不能因为涉及刑事案件,就拒绝审理银行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员工犯罪不能成为单位免责的护身符。
最高法此前在多起类似案件中已经明确: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银行不能以“个人行为”为由推卸责任。
储户把钱交给银行,是基于对银行的信任。银行没有守住这笔钱,就是违约,就得担责。
冷老太的案子还在继续审理中,但她从已经败诉的泥潭里被拉了回来。
这背后,是一场持续多年、让无数储户夜不能寐的法律博弈——“先刑后民”的僵局正在被打破,银行动辄甩锅的“员工犯罪论”正在被最高法逐一打脸。
有人说冷老太贪图高息,这没错。两千多万的积蓄,谁不想多赚点利息?可普通人谁能想到,坐在银行柜台后面的行长,居然是骗子的同谋?
储户把钱交给银行,信任的是这家银行本身的信誉。银行没守住这信任,就该负责。银行内部管理千疮百孔,绝不能成为推卸责任的借口。
如果存款丢了,银行两手一摊说是“员工个人行为”,那谁还敢把钱存进银行?银行既是盈利机构,更是社会信任的基石。幸运的是,最高法这次把遮羞布彻底扯掉了。
个人犯罪不是单位免责的护身符,唯有让违规银行付出代价,才能守住那条不该被撼动的金融安全底线。
信息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