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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正规交警”!行人闯红灯导致电瓶车撞入对向车道,遭正常行驶越野车碾压身亡。

这个是“正规交警”!行人闯红灯导致电瓶车撞入对向车道,遭正常行驶越野车碾压身亡。交警:行人主责,越野车无过错不担责。

事发上海普陀区武威路、红棉路路口,正是上班高峰期。此时,东西向的行人信号灯为红灯。

一名男子王某为买早餐,无视红灯,突然加速奔跑横穿马路。

就在他冲过人行横道约5米处时,市民李某正骑着一辆电动自行车,沿路口正常行驶。

王某的突然出现,让两车避无可避,瞬间相撞。

巨大的冲击力让李某连人带车失去平衡,整个人重重摔进对向的机动车道内。

恰在此时,东西向的机动车道刚变成绿灯,一排车辆缓缓启动。

刘某驾驶的一辆越野车刚起步,视线还没来得及完全展开,根本来不及刹车,失控的李某已倒在他的车轮之下。

巨大的碾轧声过后,现场一片死寂,李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事故发生后,周围的路人惊声尖叫,现场一片混乱。

而始作俑者王某爬起来后,看了一眼自己的电动车和倒地的李某,竟像没事人一样,既没有拨打120,也没有报警,更没有查看伤者伤势,而是选择了直接离开现场。

他以为,自己只是闯了个红灯、碰了一下,李某的死是越野车造成的,与他无关。

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警方通过调取大量路面监控,很快锁定了已经逃之夭夭的王某,并将其传唤到案。

在铁证面前,王某承认了自己闯红灯的事实,但仍坚持狡辩:“我只是轻微碰撞,他的死又不是我直接造成的,凭什么要我负责?”

在人们的传统观念里,交通肇事的“主角”永远是手握方向盘的驾驶员。

但上海普陀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让所有人大跌眼镜。交警经调查后认定:

越野车司机刘某:车辆正常通行,在本起事故中无需承担责任。

电动车骑手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时存在超速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次要责任。

行人王某:在人行横道内闯红灯通行,是导致本次连环事故发生的直接“诱因”,且事发后逃离现场,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很多人,包括肇事者王某在内,都觉得不可思议:“我一个走路的,怎么就成了‘交通肇事罪’的罪犯?”

法院的判决,揭开了刑法中那条容易被忽视却又至关重要的红线。

第一,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没有“身份限制”。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中并未对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作出限制。无论是机动车驾驶员、非机动车骑手,还是看似处于“弱势”的行人,只要其行为违反了交通法规并造成了重大事故,都可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

第二,“过失”与“因果关系”的认定是入罪关键。

王某虽然没有“杀人”的直接故意,但他明知闯红灯是严重违法行为,却依然为之。这一违法行为引发了碰撞,后续的碰撞直接导致李某摔入车道被碾轧致死。

其违法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即便王某没有亲自动手“碾轧”,他仍是整条事故因果链的“启动者”。

第三,肇事逃逸是情节加重犯。

王某在事发后,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未履行救助、报警义务即离开现场,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系法定加重处罚情节。

该情节直接导致其最终在法院判决时,面临着更长的刑期。

第四,越野车司机为何“无责”?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在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交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况下,可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本案中,刘某绿灯起步,无法预判行人会突然冲入车道,也无足够距离避让,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故被认定无责。

法院最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李某因此事故丧命,王某因此事故获刑。

一个闯红灯的“便利”,一次没有报警的“离开”,换来的是两个家庭的悲剧。

这起案件的判决,为全社会敲响了警钟:每一个人,都是交通活动的参与者;每一次迈步,都承担着不容忽视的法律责任。红灯不是摆设,行人也非“弱者”,任何对交通规则的漠视,都必须由自己来买单。

对于这起案件,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