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家私有房产权仅限屋内,因此外挂电梯没有侵犯低楼层业主的私有财产?大错特错!为什么呢?
打个比方,小区犹如上市公司,小区土地犹如上市公司的资产,属于全体股东共同所有!
而加装外挂电梯的业主,相当于“大股东”。加装的外挂电梯,按加梯红头文件规定具有“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属性,因此外挂电梯专属于“大股东”的私人投资。
而另一方面,反对加梯的业主,属于“少数股东”,但少数股东的权益,却同样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神圣不受侵犯。
把全体股东共同共有的土地,用于加装大股东私人投资的外挂电梯,就属于“大股东侵占全体股东利益”,或直白一点,是“大股东侵占小股东合法权益”,纯属违法侵占。
尤其是这样的投资(占用公共用地),还附带侵犯了小股东的其他权益(如通风采光尤其是房屋贬值),甚至使整个上市公司权益受损(如造成危楼妨碍消防降低抗震等级),则更是大股东“损人利己损公肥私”的不道德行为。
所以,未经协商一致,强行通过多数决,实现私自加装电梯,犹如公司大股东在法律上是违背了“公司法”,属于严重侵占和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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