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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镇江,男子将房子抵押给银行,借款50万元。谁曾想,男子和儿子在同一天因意外去

江苏镇江,男子将房子抵押给银行,借款50万元。谁曾想,男子和儿子在同一天因意外去世,留下2岁的孙子和妻子、儿媳。银行只得将男子的孙子和妻子、儿媳一并告上法院,要求他们在能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

据悉,在2023年4月份,张大爷和妻子用家里房子向银行抵押贷款,借了50万元,主要用于家庭生活开销,还要接济下儿子一家三口。

可谁曾想,这笔钱还没怎么用,张大爷与儿子竟在一起外出时,发生了意外事故,致二人在同一天死亡。

之后,银行因借款到期向张大爷的妻子,儿媳以及2岁小孙子主张偿还借款。在遭到拒绝后,银行将三人告上了法院。

本案中,张大爷和妻子是为了生活而共同向银行借款50万元,这说明50万元贷款是他们夫妻二人的共同债务。

既然张大爷已经去世,那他的妻子作为共同借款人,自然要偿还这笔债务。

在张大爷与儿子一起去世后,且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下,就发生了法定继承。

由于无法确定张大爷和儿子是谁先去世,所以这种情况就不需要考虑互相继承的问题,直接可以启动代位继承程序,由小孙子继承张大爷的遗产。

《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因此,张大爷的2岁小孙子可以代位继承张大爷的遗产。

当然小孙子也可以选择放弃继承遗产,因为在继承张大爷遗产的同时,相当于同意继承张大爷的债务,而小孙子自然没有能力偿还这笔债务。

考虑到小孙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是否放弃继承遗产,应当由他的监护人来作出选择。

最终,张大爷的儿媳代为表达了放弃继承遗产的意思,但希望给儿子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对于这个主张,也许有不少人认为,既然都放弃继承遗产了,为何还要保留遗产份额,这不是互相矛盾了吗?

其实不然,《民法典》第1159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虽然张大爷的孙子不继承张大爷的遗产以及债务,但因为他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母亲收入微薄,所以作为合法继承人,他有权主张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是对于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最终,法院酌情为张大爷的小孙子保留了15万元的遗产份额。

但考虑到张大爷的遗产不足以清偿银行的债务,也导致15万元的必要保留份额都无法实现,所以法院只驳回了银行要求张大爷的孙子承担还债义务的请求。

也就是说,小孙子不需要承担张大爷的债务,但张大爷的妻子是需要承担这笔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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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强子
强子 2
2026-06-15 20:03
银行这么做并不是真的让这两岁的孩子承担债务 只不过是有个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