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婚外情大叔染病索赔20万,法院:一分不给,全驳回
重庆的陈强(化名),已婚,却与婚外女子李丽同居多年。后来陈强查出感染了单纯疱疹病毒,一纸诉状把李丽告上法庭,索赔20万。
他手里还有一张"王牌"——李丽手写的保证书,上面写着"传染性病我负责"。陈强觉得,白纸黑字,这官司稳赢。
结果呢?法院全部驳回,一分钱没判给他。
法院的理由,干脆利落:
第一,你证明不了人家故意传染你。 李丽的检测报告显示IgG高值阳性、IgM阴性,说明曾经感染过,但不能证明她跟你发生关系时已经携带病毒且故意隐瞒。你俩谁传染谁,根本说不清。
第二,因果关系没法确定。 这病毒传播途径多样,潜伏期因人而异,"仅凭疾病进展程度无法判断传染源",不能排除你陈强在跟李丽好之前就已经携带了病毒。
第三,你俩都是成年人,都有安全注意义务。 你自己对疾病发生"不能完全免责"。
说白了:你自己选的婚外情这条路,染了病,还想让法律给你兜底?门儿都没有。
这个案子判得好,好在三个字:不兜底。
法律不是万能创可贴,你哪儿破了都给你贴。婚外情这玩意儿,从根子上就违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公序良俗,属于"不法原因"行为。不法原因产生的"补偿""欠条""赔偿承诺",统统无效。
有些人可能觉得委屈:我染病了啊,我受害了啊!但你想过没有,你受害的前提,是你先违反了婚姻忠诚义务。 法律保护的是合法婚姻里的配偶权益,不是婚外关系里的"情感投资"。
这个案子给全国立了个清晰标杆:
婚外情产生的"分手费""青春损失费""染病赔偿",法院一律不保护; 背俗承诺写得再漂亮,也是废纸一张;
成年人自愿进入违法背俗的关系,风险自担、后果自负。
案子不大,但像一把尺子——量住了婚外情的法律边界,守住了公序良俗的底线。
给那些还在婚外"玩火"的人提个醒:火是你自己点的,烫着了别找法律喊冤。法律只保护合法婚姻,不保护你的"野路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