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光直升机坠毁,砸死地面无辜游客,机上四人受重伤,一查竟然是飞行员在明知油料不足的情况下仍然冒险飞行,经营工;公司更是没取得《运行合格证》。
2025年5月2日下午5时许,苏州吴中区横泾街道奥诗汀繁花庄园景区内,一架罗宾逊R44Ⅱ型直升机在开展空中游览飞行活动时突发意外。
该机当时载有1名飞行员和3名乘客,在高空执行左转航线四转弯动作后,高度约60米时发动机骤然失去动力。
飞行员试图采取紧急自救措施,放总距进行自转下降,试图在无动力情况下完成迫降。
然而,当直升机下坠至约15至20米的关键高度时,飞行员操作失误,提前且过猛地提起总距,导致变距连杆断裂。
旋翼动能瞬间被消耗殆尽,直升机失去最后的缓冲能力,以极快速度砸向地面。
坠地瞬间,主旋翼如同一把失控的巨大刀刃,击中一名地面的游客。
一声巨响后,机身碎裂,零件四散,直升机严重损毁。
事故造成地面1名游客死亡,机上4人重伤。
据知情人透露,死者为一名28岁女游客,当时正与其他游客在景区打卡拍照,没想到几分钟后直升机残片会将她的生命永远定格。
如此重大的安全责任事故,到底是怎么发生的?民航华东局的调查结果更是让人愤怒:
直接原因是飞行员严重违规,在油料告警后依然心存侥幸继续飞行,导致发动机空中停车。飞行员还超能力运作,在左转弯过程中侧滑角度过大,导致主油箱燃油集中偏移,油泵吸入空气,最终失去动力。
更严重的是:民航华东局调查发现,运营该航线的苏州诚翼通航,在只取得通航经营许可、未取得至关重要的《运行合格证》情况下,就堂而皇之带游客上天。
记者实地探访,该公司工商登记注册地是张家港市南丰镇东港村东港路58号,但那里实际是一片农田空地,基本的办公用房和维修基地等必备设施都没有。
一家连主体经营场所和基本航材保障设施都没有的“皮包公司”,靠租赁一架老旧直升机,聘请资质底细不明、训练时长严重不足甚至违规越级的飞行员,就肆无忌惮地混入客运市场。
同时,景区为追求短期快速盈利,不仅对安全隐患视而不见,甚至在不到一个篮球场大小的狭小场地,就让直升机穿过树林和游客头顶频繁起降。
更令人胆寒的是,这架“老爷机”在五一旅游旺季每天都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
据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此前披露,游客在景区内参与空中游览体验,单人票价为288元,三人票价为688元。
由于价格诱人、排队参与的人流巨大,坠毁前,这架唯一的观光直升机几乎每十分钟就要起降一次,每天8小时不间断运行。
早在一周前,就有细心游客向景区反映过“飞机看起来好老,很不安全”,然而,所有这些警钟,都淹没在黄金周赚钱的喧嚣中,直到悲剧发生。
事故发生后,华东民航局认定,诚翼通航违规开展空中游览飞行活动,且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被处以80万高额罚款;同时因其非法经营、管理混乱且已造成严重后果,民航华东局吊销其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证。
相比行政处罚,涉事企业和相关个人将面临的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追责更重。
无数网友在为无辜遇难游客扼腕叹息的同时,也在激烈追问:谁该为这场悲剧负责?
第一,“无过错”地面第三人,全额赔偿一个子儿都不能少。
根据《民用航空法》规定,航空器经营者对地面第三方遭受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
就是说,不管经营者有无过错,只要地面人员被坠机砸中伤亡,就必须全额赔偿。
受害女游客家属可主张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第二,机上4名重伤游客,可同时主张合同违约与侵权损害赔偿。
游客购票乘坐观光直升机,与通航公司之间构成运输合同关系。公司未尽到安全运输义务,导致乘客重伤,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第三,刑事追责:违法经营,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明知公司不具备运营资质、明知机组人员资质不足且飞行器严重超负荷运载的情况下,仍指示开展空中游览活动,导致1死4重伤的严重后果,完全符合《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情节特别恶劣,相关责任人将面临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保险公司拒赔,所有赔偿由违法者自行买单。
我国民航业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从事空中游览的通航企业,必须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但本案特殊在于:保险公司在承保时通常会明确规定,若被保险人未取得法定的飞行运营资质或存在严重违规行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依法拒赔。
这意味着,诚翼通航因违法经营,被保险公司拒赔后,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包括地面死难者的赔偿、4名重伤乘客全部赔偿,都将由公司本身和相关责任人个人承担。
对一家注册资本仅100万且已吊销资质的“皮包公司”,这些赔偿足以让违约责任人倾家荡产。
事发至今,事故受害者仍在漫长等待。遇难者家属曾对媒体反复表示,事发后虽经多次协调,但涉事公司以无资产为由,赔偿义务迟迟未能履行到位。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