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汝州,一男子将93万现金存入当地同一家银行。27年后,男子准备把本金和利息都取出来,谁知银行却说查不到这笔存款,看了存折后又说这存折也不是银行的。男子气坏了,当初明明就在银行办的存款,怎么能翻脸不认人呢?无奈之下,男子将银行告上了法院,要求银行返还93万本金以及14万元的利息。万万没想到,庭审中当初那位亲自办理的银行员工表示,存折是自己伪造的,93万元确实没进过银行账户。但该员工表示,男子对这一切都心知肚明。最终,一审和二审法院均驳回了男子的诉请,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据悉,在1999年的时候,男子史某前后分四次,将93万元现金存入当地一家银行的网点。在那个时候,93万元对大部分家庭来说,都是一笔天文数字。
当时为史某办理存款业务的是工作人员张某,在办理业务结束后,张某递给了史某一本活期存折,上面盖着银行业务章和经办员工张某的私人章。
之后,史某就把存在放在家中的带锁的柜子中,这一放就是27年。直到今年,史某在整理时发现了那本早已泛黄的存折,这才想起来还有93万元存款以及14万元利息由银行保管着。
可万万没想到,史某兴冲冲跑到银行准备取消,可银行工作人员查完系统后,直接回了一句:“您的账上没有这笔钱,这存折也不是我们这里出的。”
史某当场就愣住了,自己当年明明在这里办的。史某要求寻找当年的办理人员张某,但得知张某已经不在这里了。
史某气坏了,只得将银行告上了法院,要求兑现自己的93万元本金及14万元利息。
令人惊讶的是,在开庭时银行竟然将张某给找到了,张某还出了庭。
张某表示,当年这本存折是自己在私底下给一个姓余的人开的空头凭证,93万元从头到尾没进过银行,而且史某对此一清二楚。
一审法院经调查发现,按照张某所说的话,那此案就不属于民事纠纷了,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于是驳回了史某的起诉。
史某当然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就算张某涉嫌经济犯罪,那也是刑事层面的事,而自己跟银行之间的储蓄关系是民事纠纷,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但二审法院依然维持了原判,理由说得很干脆,张某存在经济犯罪嫌疑,这个案子得先走刑事程序。
根据《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当然将一件经济纠纷案件转为刑事案件,也有个前提条件,就是互相之间有牵连,但不是同一法律关系。
史某主张自己与银行是储蓄合同关系,但因为史某的钱根本未存入银行,所以双方之间并没有建立储蓄合同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就完全符合直接转为刑事案件的条件。而且这是张某的个人犯罪行为,与银行的确没什么关系。
如果说钱存入了银行账户后,又被张某给转出,那银行本就有保障储蓄存款安全的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史某想要追回自己的93万元本金,只能按照刑事案件的程序走下去,看警方能不能帮忙追回这笔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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