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市,女子与已婚男友恋爱期间,获赠各项礼物及礼金,总价值27.6万余元。后女子觉得昧良心,于是退还了男友26.2万余元。男友为了女子而选择离婚,之后又陆续转给女子12.4万余元,还送了女子价值5万余元的黄金项链、手链、戒指,以及价值1.8万元的折叠屏手机。然而二人的恋情并未维持多久,女子就提出了分手,谁知男友竟直接将女子告上法院,称赠与女子的财物都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要求女子返还全部赠与财产,如无法返还,需要折价50.3万元返还,这把女子给气坏了。法院这样判!
据悉,女子王某与男子刘某在一起聚会中相识,当时刘某就被王某的美貌所吸引,主动要求加了王某的微信。
王某一开始并不知道刘某已婚,直到2024年10月底,经过20多天的了解并确定恋爱关系后,王某才逐渐从朋友口中得知刘某已婚。
然而王某并未在意,因为刘某承诺会为了王某离婚的,只是让王某再等等。期间,二人发生了多次性关系,而刘某在2个多月内,陆续给王某转了27.6万余元,供二人一起花销。
在二人保持不正当关系期间,王某因担心被人说闲话,所以陆续给刘某退回了26.2万余元。
2024年12月31日,刘某履行了对王某的承诺,办理了离婚手续,这样二人就可以顺理成章地在一起了。
在刚离婚那会儿,刘某又陆续给王某转了12.4万元。王某也不想做一个靠刘某养着的女人,她自己也有事业,所以期间陆续给刘某转了5万余元。
王某的这个行为让刘某十分感动,认为自己遇到了一个好女孩,于是对王某更加的好了,平时动不动就给王某买礼物,还送了王某一根黄金项链、3个黄金戒指和一根黄金手链。
此外,刘某还送给了王某一部价值1.8万元的折叠屏手机。
可万万没想到,二人的恋情并没有维持多久,在2025年3月份,刘某便提出了分手,同时起诉王某,要求其返还二人在恋爱期间的赠与,称这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所以必须返还,总金额50.3万余元。
王某没想到刘某翻脸比翻书还快,得到了自己的身体后就翻脸不认人了,居然还有脸要回当初赠与的财物。
在法庭上,王某当即提出抗辩,称二人在恋爱期间,根本就没有说过要结婚一事,所有的黄金首饰包括手机,以及钱财都是刘某自愿赠与的。
其次,有部分钱财的转账,那都是基于二人一起去旅游、王某去做流产手术、二人一起共同消费的花销。
更何况,王某表示自己曾给刘某转回过30多万元,还让刘某不要乱花钱,所以实际赠与的财产价值完全达不到50.3万余元。
《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2款规定,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法院认为,
刘某在婚内就与王某保持了不正当关系,这违背了公序良俗,所以在此期间的赠与行为应当属于无效行为。
不过,刘某是自愿赠与,而且侵犯了其前妻对财产的共有权,所以受害者应该是刘某的前妻,也应当由刘某的前妻向王某主张返还赠与财产。
其次,刘某离婚后继续与王某保持着恋爱关系,且期间多次给王某转账,也无法提供这些转账的目的是为了结婚的。
因此,刘某在恋爱期间给王某的转账,可以视为是为了促进感情的赠与行为。
既然如此,刘某自愿赠与王某财产,王某也愿意接受,双方之间的赠与关系就成立了。
现在刘某主张王某返还赠与的财产,并没有事实依据。
最终,法院驳回了刘某的全部诉请。
如果刘某不服,可以让前妻来找王某要回财产,但也只限二人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擅自给王某转的账,差不多是1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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