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死谁有理?”安徽濉溪一60岁男子与女子车内发生关系时突发不适,女子及时送医并报警,男子最终猝死。家属认为女子应负主要责任,索赔32万元。法院审理认定女子已尽合理救助义务,无过错,驳回家属诉讼请求。
清晨7点22分,安徽濉溪县某小镇的路边,一辆停在红绿灯路口东侧的小轿车内,60岁的马某刚刚还沉浸在亲密氛围中,下一秒却突然脸色惨白、大汗淋漓,整个人软绵绵地瘫倒在车座上。
坐在他身旁的魏某瞬间被恐惧攫住,头皮发麻,双腿止不住地颤抖。她没有逃跑,而是拼命拍打马某的肩膀,在他耳边大声呼喊,可对方毫无反应。
她颤抖着从包里摸出手机,拨通了120急救电话,口齿清晰地报出了车辆所在的红绿灯位置,说明有人晕倒失去意识。
救护车很快鸣笛赶来,医护人员在狭窄的车厢内对马某实施紧急心肺按压,魏某吓哭了,但仍毫不犹豫地跟着医务人员一起将马某抬上救护车,一路随车来到医院。
急诊室里,医生们推来仪器,心肺复苏、高压除颤、强心药物……能用的手段全部用上,但监护器屏幕上那条绿色直线始终没有再跳动一下,马某的生命,定格在了这家县城医院的抢救室。
7点45分,医生走出抢救室,沉重地向魏某确认马某已经死亡,魏某用袖子擦干眼泪,强迫自己冷静下来,做出了这个早晨的第二个重要决定,拨打110报警。
她没有编造任何谎言,没有试图抹去自己与死者在一起的痕迹,而是如实向警方报告了这起非正常死亡事件,从事情发生到警察赶到急诊室,她始终守在走廊的椅子上,没有离开半步。
警方调查迅速展开,技术人员和法医将那辆小轿车翻了个底朝天,车厢内部的所有生物痕迹,除了马某本人的,只剩下魏某一人的,彻底排除了第三者在场或发生肢体冲突的可能。
毒理学检验报告显示,马某的心血样本和胃内容物中,没有任何毒药、镇静剂或致幻药物成分。
安机关依法出具了《居民非正常死亡证明》,结论清晰明确:马某系自身潜在疾病引发的突然猝死。
但马某的亲属无法接受这个结果。他们觉得,好端端一个人,只要是在和魏某待在一起的时候没了的,魏某就必须给个交代。
家属一纸诉状将魏某告上濉溪县人民法院,提出32万余元的经济索赔。
法官和被告律师的回应一针见血:两个成年男女在日常自愿交往时,难道要像去医院挂号一样,先互相递交一份近期体检报告?这显然不符合人情世故。
家属又指责魏某“没有及时劝阻和制止可能引发身体意外和激烈心跳的亲密活动”。
但问题的关键在于,马某是60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比任何人都清楚自己的身体能承受什么、不能承受什么。一个成年人自己做出的选择,首要的身体和法律责任应由自己承担。
最核心的指控落在了“因果关系”这四个字上。原告家属反复强调,正是魏某与马某在车内的亲密行为“诱发”了猝死。
在讲究证据的法律天平上,想要让这个指控成立,必须有实打实的证据。但遗憾的是,马某的家属事发后自始至终没有向警方和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进行系统的尸体解剖。
这意味着,谁也说不清马某体内潜在的心脑血管疾病到底严重到了什么程度,更无法用量化数据证明车内行为在死亡结果中占多大比重。
被告律师抛出一个最简单的质问:如果当时马某换一个普通日常场景,换一个情绪波动的瞬间,他身体里的这颗“定时炸弹”,难道就不会以同样的方式被引爆?
原告家属在座位上哑口无言,法律不接受带有情绪的“如果”和猜想,它只认证据,而原告在最关键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一环上,出现了致命的证据缺失。
魏某与马某的行为完全建立在双方自愿基础上,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意外降临时,她没有逃避,而是立刻拨打120求救,寸步不离陪同前往医院,在医生确认死亡后又第一时间主动拨打110报警。
她尽到了一个普通人在那种极端惊恐中能做到的所有朴素救助和如实报告义务。魏某主观上既无伤害故意,客观上也找不到因疏忽大意导致的过失行为。
而最重要的一点,原告家属拿不出任何合法证据证明魏某的行为与马某的猝死之间存在法律上认可的直接因果关系。
最终依法驳回原告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魏某在法律上不承担任何经济赔偿和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