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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天水清水县,深夜,一场本该是“为民除害”的护农行动,却因一个致命的误判,演变

甘肃天水清水县,深夜,一场本该是“为民除害”的护农行动,却因一个致命的误判,演变成了一场血腥的“屠杀”。

一支护农队根据线报,带着猎犬冲入一片农田围捕野猪,然而,他们热成像仪里锁定的“猎物”,竟是一家合法养殖场里圈养的家猪!猎犬扑咬、猪群惨叫、鸡禽惊亡,一地狼藉后,1头种母猪被活活咬死,2头种母猪重伤报废,15只猪崽受惊而亡,108只雏鸡和2只雏鹅在极度恐惧中毙命。

原本是护农队,一夜间却成了“屠夫”。这起“乌龙”背后,究竟是“技术失误”还是“故意为之”,双方各执一词,已成“罗生门”。

据报道,6月12日晚21时46分许,甘肃天水市清水县白沙镇,封先生正坐在自家养殖场屋内休息。

突然,院外传来震耳欲聋的犬吠与惨烈的嘶吼声。

他大声喊话询问,无人应答。

登高查看,眼前的一幕让他如坠冰窟:数条凶猛的猎犬正在场内疯狂追逐、撕咬他辛辛苦苦养大的家猪。

他立即报警。而事后核实,闯入者竟是当地一支公益护农队。

更为荒诞的是,当晚这支队伍正通过社交平台直播抓捕野猪的全过程。

直播画面显示,护农队因判断失误,将养殖场内家猪误判为野猪,随即放飞猎犬展开攻击。

这场持续仅2分钟的“乌龙”攻击,对养殖场造成了毁灭性打击。

经清点,经济损失触目惊心:

种猪惨死:1头种母猪被活活咬死,2头种母猪重伤后失去繁育价值。

生猪死伤:另有1头生猪受伤,1头失踪。

链式崩塌:突发的犬吠与骚动引发畜禽严重应激,15只猪崽、108只育雏鸡、2只育雏鹅在惊吓中死亡。

这不仅是财产的损失,更是一个养殖户多年心血在一夜之间的崩塌。

事发后,双方各执一词,事件陷入罗生门。

养殖场主封先生的陈述: 他提供了完整的监控视频、对方直播录屏及无人机拍摄画面作为证据。

护农队的辩解: 他们是当晚接到农户线报“有野猪毁坏麦子”。使用无人机热成像侦查到了地里“有猪”,由于只能看清热源,误判为野猪。放狗咬住后才发现是家猪,随即制止。

然而,护农队话锋一转,指责封先生“故意将其余猪放出来让狗咬”,还踩坏无人机、对队员拳打脚踢,称自己在防卫时“手电筒不小心碰到他头部”,也已报警做了笔录。

封先生则对此予以否认,称自己只是为了保护财产。

抛开情绪,从法律角度审视,这起事件远比表面复杂。护农队一句“误判”,真的能免责吗?

第一,民事赔偿责任:不可推卸的首要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护农队因疏忽大意的过失导致封先生财产受损,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被咬死咬伤的家猪、受惊死亡的禽类市场价值,及种猪丧失繁育功能造成的预期收益损失。

第二,刑事追责风险:若“故意”或“重大过失”,可能触犯刑法。

若警方查明护农队“误判”存在重大过失,或封先生“故意放出”的说法不成立,护农队指挥人员及操作人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本案造成严重财产损失,若涉案金额达“数额较大”标准,相关人员将面临刑事追诉。其直播“抓野猪”的行为,若被认定为“寻衅滋事”,还可能面临治安处罚。

第三,护农队“免责”的合法性审查:“公益”不是“免死金牌”。

公益护农队在法律上属于群众性自治组织,其行为不受“免责”条款保护。

护农队在“护农”过程中若造成无辜第三方损失,同样要承担侵权责任。

“为民除害”的初衷,绝不能成为伤害他人财产的“护身符”。

目前,当地警方已介入调查,封先生已提交全部视频证据。

相比那2分钟的血腥与一地狼藉,我们更应追问:在热成像的荧幕之外,护农队员有没有核实过脚下的地是不是农田? 那道热成像里的“猪影”,有没有被法律和理性的防线校验过?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