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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商洛,36岁男子参加儿子幼儿园的5公里跑步活动,谁知途中突然倒地,后经抢救无

陕西商洛,36岁男子参加儿子幼儿园的5公里跑步活动,谁知途中突然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是猝死。然而事发后,警方虽然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但男子家属却质疑幼儿园没有安排专业人员施救,一直等到医护人员赶到现场,错过了黄金4分钟的最佳救治时间,要求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

据悉,男子董某离异单身,他与前妻一共生了2个儿子,离异后一直共同抚养着两个儿子。大儿子在上大班,小儿子在上中班,且二人在同一家幼儿园。

5月30日上午,幼儿园举办为爱奔跑马拉松活动,并根据小中大班选择不同路线和长度,董某的大儿子在大班,所以要跑5公里。

在这场活动举办前,幼儿园向各位家长发出了邀请函以及相应声明,要求身体不适者(心脏病、癫痫病、高血压等症状者)或不适宜进行激烈运动者请不要参加长跑活动。

如果有不遵守声明中的要求,只要不是组委会原因造成的伤害或死亡,就不能向组委会索赔。

但是董某并未在声明书上签字,而是他前妻的母亲签的字。因为前妻的母亲本来想陪着外孙去参加,可学校觉得年龄太大,不安全,所以未同意,才临时换的董某。

5月30日上午8时21分,董某与大儿子一起在路上跑着,突然感到身体不适,他用手捂着胸口,没一会儿便倒在了地上。

有路人看到情况后,立即叫了救护车,在8时27分,医护人员赶到了现场,对董某实施抢救行为,但最终因抢救无效,董某不幸离世。

警方介入后,排除了刑事案件可能。之后,医院诊断出董某生前患有高血压、低血糖病史、心脏病病史。

按照这份诊断报告,董某是不能参加跑步活动的,但因为他没收到通知,而董某的前丈母娘也没有提醒董某,也没想到会发生意外,所以才出现了这样的结果。

事发后,董某的妹妹董瑞质疑幼儿园没有做好防范措施。第一,幼儿园未要求参赛的家长提供健康证明;第二,幼儿园未给参赛人员购买意外伤害险;第三,定点救护车距离事发地约500米,但幼儿园并没有做好预案,导致董某错过了黄金4分钟的救治时间。

因此,董瑞认为幼儿园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当地教体局已介入对双方进行调解沟通,但在责任划分问题以及赔偿金额上,尚未协商一致。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作为这次活动的组织者,幼儿园对于参赛人员的安全是要尽到基本保障义务的。

从实际情况来看,幼儿园已经提醒了有高血压、心脏病等人不得参加此次活动,董某的前丈母娘对此是知道的,但却没有告知董某。

这说明幼儿园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是董某这边没有把这个问题放在心上,导致了意外的发生。

其次,幼儿园没有购买意外保险,这并不能说明幼儿园未尽到保障义务。

在没有保险的情况下,一旦因为幼儿园的过错导致损害的发生,那受害人要有权向幼儿园主张赔偿。

因此,没有购买保险不能说明什么问题。

再次,幼儿园已经提前准备了救护车辆,且救护车辆距离董某倒地的地点仅500米。

也就是说,在董某倒地后,救护车上的医护人员应当及时到场实施抢救行为,而不是等急救中心安排的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再救治。

要知道,猝死的救治黄金时间只有宝贵的4分钟。

综上来看,幼儿园虽然没有什么大的过错,但还是有些小错的,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至于具体的责任比例,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或者交由法院来确定。

最后,猝死的根源的确是个人的身体情况,但作为大型高强度跑步活动的主办方,也应当要做好风险提示,现场要配备校医、AED等急救资源,以防意外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