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死谁有理?”安徽芜湖,一70岁老人得知自己患了恶性肿瘤,也知道这种疾病无法治愈,只会浪费钱,于是从医院的病房窗户处跳下身亡。事后家属认为,老人之所以跳楼身亡,与医院的错误诊疗有一定关系,而且病房的窗户设计不合理,故要求医院赔偿25万余元。法院判了!
据悉,吕大爷在2025年6月18日,因右腰和右上腹部持续疼痛1个多月,到医院泌尿科检查,被诊断出肾积水、泌尿道感染、胃恶性肿瘤个人史、肺恶性肿瘤个人史。
当天,吕大爷就被安排住院了,次日就做了右肾穿刺造瘘术,手术非常成功。但6月24日,吕大爷又被诊断出肝脓肿,医院采取了保守治疗。
在接下来的几天,吕大爷一直住在医院,他的家人轮流前来照顾。
万万没想到,在6月28日凌晨2点多,吕大爷趁着走出病房的那段时间,竟然搬来一把椅子,然后凭借瘦小的身体钻了出去,紧接着从高楼层跳了下去。
由于事发突然,医院内的医生人手也不足,差不多过了半个多小时,吕大爷才得到救助。但因伤势太重,吕大爷在凌晨3点14分左右经抢救无效身亡。
案发后,吕大爷的家属将医院告上了法院,索赔25万余元,称医院在吕某坠楼后,隔了半个小时才安排医生对吕大爷进行抢救,且当时并未告知要做尸检,这说明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且吕大爷跳楼自杀,与医院的过错诊疗行为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医院觉得十分冤枉。
首先,医院病房的窗户都是按照标准设计的,能推开的直径只有22cm左右,窗户外还有栏杆保护。如果吕大爷不是故意爬上栏杆翻出去,是绝对不会出现坠楼情况的。
也就是说,吕大爷是故意要跳楼,他作为一名成年人,他应该知道跳楼意味着什么后果,所以吕某的跳楼行为与医院没什么关系。
其次,吕大爷有胃癌和肺癌,且已经做了多次手术,基本上没有任何痊愈的可能。
也许正是因为这多重的压力,导致吕大爷失去了活下去的勇气,不想再浪费钱了。
综上,医院方认为自己无责,吕大爷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法院会怎么判?
按照吕大爷家属的主张,医院一是存在窗户不合规的情形,二是存在未及时救助的情况。
对于窗户不合规的情况,一审法院经过调查核实,确定医院的窗户符合设计标准,只是没想到吕大爷身体瘦小,可以从窗户的开口处钻出去。
对于医院在吕大爷坠楼后,半个小时才安排医护人员施救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事发时处于凌晨,只有急救室有医护人员在场。
但急救室的医护人员也有专业类别,对于吕大爷坠楼所产生的后果,他们经验不足无法轻易无判断如何施救,只能寻找更为专业的医生来施救。
更何况,按照《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只有当医院存在诊疗过错,且该过错与吕大爷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的,医院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吕大爷的家属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医院存在诊疗过错,所以要求医院赔偿就没有了事实依据。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吕大爷家属的全部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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