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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山,女子5岁的大儿子,在小区室外滑梯上玩耍,爷爷站在一旁看着,3岁的小儿子

广东中山,女子5岁的大儿子,在小区室外滑梯上玩耍,爷爷站在一旁看着,3岁的小儿子,和另外两个同龄小伙伴跑进了一楼大厅。爷爷当时离小孙子不到100米,突然意外发生,大厅里的大理石桌子倒了,正好砸到三3的孩子后脑勺,当场没了气息。而令人寒心的是,事情过了好几天,物业连一个人都没有出面,更别说解决问题了。

事发6月12日傍晚,当时陈女士5岁的大儿子在小区里玩滑梯,3岁的小儿子和另外两个同龄小伙伴跑进了大堂。

爷爷站在门口,看着大孙子玩耍。

也就三分钟时间,大厅里突然传来巨响。

另外两个小孩跑出来喊爷爷,说石桌倒了。

有邻居看到了,给陈女士打了电话。

她冲下楼,一进大厅就发现,大理石桌脚朝向墙面,桌面向着门外倒在地上。

三岁的小儿子,后脑勺被砸中,头朝门外趴在地上,身旁一摊血迹。

陈女士浑身发抖,吓得腿都软了,但她抱起孩子就往医院跑,路上她喊儿子,孩子已经不能回答。

而且越来越不对劲,她摸了摸孩子的鼻息,发现已经没有呼吸了。

更让人无法接受的是,事后回看监控,出事的地方正好在盲区,出事是的画面中根本没拍下来。

报警后,等他们和警方回到现场,地面已经被清理干净。

事发后,家属悲痛欲绝,孩子才只有三岁,前一秒还玩的活蹦乱跳,下一秒竟失去了生命。

然而,让人心寒的是,整整三天,物业没一个人过来安慰一下家属,协商处理善后问题。

大理石桌,就摆在一楼大厅正中央,没有做任何固定,桌上还放着摆件。

一个三岁孩子,就算跑来跑去碰了一下,能有多大力气?

正常固定的一张石桌,别说三岁小孩,成年人推一下也未必能动。

可这张桌子偏偏倒了,偏偏砸中了孩子的后脑勺。

更让人脊背发凉的是,这个问题,早就有业主反映过问题。

有业主说,入住后不久,带孩子买菜回来,等电梯时把东西往桌上一放,就发现桌子,连同上面的花瓶摇摇晃晃。

当时就觉得桌子不牢固,老人小孩子的经常在这里玩,别出啥危险。

业主向物业反映了这个隐患,可直至出事,都根本没有得到重视。

出事之后,有业主陪家属去其他单元楼查看,发现桌子同样不稳固。

而且,大堂里那些,为了用于装饰的挂画,也只是用胶布粘着。

陈女士儿子的事,发生后几个小时内,物业把所有单元楼的石桌全部撤了。

能几个小时解决的问题,偏偏拖到出了人命才动手。

开发商说,小区建成后所有事宜都交付给了物业,大堂的设计、布置、和后期维护都由物业负责。

物业始终啥都不说,没有慰问,没有主动提出处理方案,只说警方已经介入,不便多说。

有法律人士认为,物业作为石桌管理人,有义务确保设施安放平稳、定期检查、及时维护。

石桌不管放在哪里,都应该能承受,包括儿童嬉戏在内的,可预见外力影响。

3岁孩子在自家楼栋大厅玩耍,属于对环境的合理信赖,短暂脱离视线,也符合生活常理,不应苛责看护人。

因此,物业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此事不仅涉及赔偿,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应该彻查物业的具体过失,与男童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对相关责任人涉嫌的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不是一起简单的意外,一张没有固定的大理石桌、一个被无视的业主投诉、一个存在盲区的监控、一个被提前清理的现场、三天不闻不问的态度。

每一条单独拿出来都够让人愤怒,凑在一起,就成了一个三岁孩子,再也醒不过来的理由。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小区物业与业主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业主缴纳物业费。

物业则需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其中包括对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与管理管理等。

本案中的大理石桌,属于小区大堂内的公共设施,物业有义务确保其安全稳固。

然而,物业在业主已反映石桌不牢固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措施,进行加固或整改。

最终导致石桌倒下,造成悲剧,明显未履行好应尽的管理义务,也违反了上述条款。

因此,物业应当对此次事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需对受害人家属进行赔偿。

上述条款是法律对业主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对物业履行职责的约束。

目前,相关部门表示正在跟进处理。

但不管最终调查结果如何,那张桌子已经倒了,那个孩子已经没了。

一个三岁的生命,在一张本该被固定好的桌子下戛然而止,这不是天灾,是人祸!

人们总觉得,自己住的小区是家,可这个家里,一张没有固定的石桌,就能夺走一个孩子的命。

物业收了管理费,到底管了什么?

一个被业主明确反映过的安全隐患,为什么能一直存在?

事发后迅速撤掉所有桌子、清理现场,这又说明什么?

这些问题,是不是需要一个答案?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