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一个已婚的大老板找了个漂亮的小女友,俩人每次发生男女关系后,男方总是哐哐砸钱,但没多久男方就腻了,不仅跟女方分手,还非要女方把所有的钱全还给他。
本以为手握转账凭证就能稳赢,法院的划分却直接驳回他全部诉求。
婚内送出的钱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原配才有权利追回,他自己无权索要;离婚后的开销没有结婚约定,属于自愿情感赠与,分手也无权讨要。
很多人只看到男方要钱失败,却忽略核心关键点:法律绝不纵容背叛婚姻、精于算计的行为。
一边挥霍婚内财产讨好外人,分手又想全身而退,这种两全的好事根本不存在。
你们觉得这件事里,原配要是知情,该不该起诉追回那笔婚内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