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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芜湖,一名70岁老人确诊晚期恶性肿瘤,整日被剧痛折磨。凌晨一点出头,看着身旁

安徽芜湖,一名70岁老人确诊晚期恶性肿瘤,整日被剧痛折磨。凌晨一点出头,看着身旁熟睡的陪护儿子,老人独自翻出病房窗户跳楼离世。事后家属直接追责医院,张口索赔25万元。家属全程咬定两点过错:老人坠楼后,医院拖延近30分钟才开展抢救,且老人离世后,医院从未主动告知家属可以申请尸检,两项疏漏直接侵犯了老人生命权益。面对追责,医院回应直白又扎心:本人一心求死,旁人根本拦不住。最终法院给出的判决,让不少网友直呼没想到。

很多人第一眼看到这件事,都会下意识共情家属。亲人在医院里离世,换做谁都很难接受,难免会把情绪转嫁到医疗机构。但很少有人清楚,老人坠楼前,身体到底承受了多大的病痛。根据医院完整病历记录,这名老人并非首次对抗癌症,此前已经先后做过两次胃癌手术、一次肺癌手术,本次住院是因为并发肝脓肿、右肾积水。多重慢性病叠加肿瘤后遗症,即便医院每日定时开具止痛药物,老人依旧持续性上腹、腰腹剧痛,整夜无法入眠。这里就有一个疑问:止痛药物按时使用,为什么还是止不住疼痛?

答案其实在肿瘤临床诊疗里很常见。晚期肿瘤引发的癌痛属于神经性顽固性疼痛,常规口服、静脉止痛药物只能缓解中度疼痛,针对晚期扩散带来的内脏牵拉痛,起效幅度有限。而且老人体型瘦弱,长期病痛导致进食量极少,身体耐受度极低,同等剂量的止痛药,对他的效果会大打折扣。事发当晚儿子全程贴身陪护,只是凌晨时分连续多日熬夜陪护体力透支,短暂深度睡眠,短短十几分钟空档里,老人就完成了坠楼全部动作,没有发出任何呼救。

这也是双方矛盾最尖锐的地方,家属咬定的30分钟抢救延误,到底算不算医院失职?结合病房监控和医护交接班记录能还原全貌。老人凌晨2点坠楼,最先发现异常的是楼下安保人员,安保第一时间上报护士站,医护携带抢救设备抵达楼下时,距离坠楼间隔27分钟。之所以存在时间差,不是医护刻意拖延,一是老旧住院楼楼栋层高6层,夜间楼道照明有限,安保确认坠楼人员身份耗费时间;二是夜间病区仅留存两名值班护士、一名值班医生,需要临时调配抢救推车、除颤仪。而且医护到场后立刻开展心肺复苏,全程抢救47分钟,直至凌晨3点14分宣告死亡,抢救流程完全符合急诊规范。

至于家属提出的未告知尸检问题,也成了庭审辩论的重点。家属认为,患者非正常死亡,医院必须主动告知尸检权利,否则属于程序违法。但根据医疗纠纷相关司法解释,只有医患双方对死亡原因存在明显争议时,医院才有书面告知义务。本次事件中,家属从一开始就认可老人是癌痛难忍主动跳楼,死亡原因清晰无争议,不属于需要强制告知尸检的范畴。而且庭审记录显示,家属此前从未向医护询问过死亡疑点,事后才拿这项程序细节追责,并不符合法律追责条件。

病房防护设施也打消了安全疏漏的质疑。法院现场勘验数据显示,病房窗台护栏高度113厘米,窗户最大开合角度仅30度,开窗缝隙宽度只有22厘米,正常成年人无法直接侧身掉落。想要成功坠楼,必须自行搬取病房陪护凳踩在上面,翻越护栏后侧身挤出窗缝,整套动作需要主观刻意完成,不存在意外失足的可能性。结合以上全部证据,芜湖镜湖区人民法院最终一审判决:驳回家属全部25万元索赔诉求,医院无需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

整件事没有绝对的对错,一边是家属丧亲的悲痛,一边是医院夜间诊疗的客观限制。司法判决没有偏向情绪,只依据客观事实界定责任。也给医患双方提了醒:非正常就医伤亡,不能仅凭情绪追责,责任划分始终要贴合现场证据与法律细则。

(信源:内蒙古晨报2026-6-1570岁患者因病痛难忍从医院坠亡,坠楼时儿子在病房陪护家属向医院索赔近25万,一审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