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女子已婚并有一男孩,在婚约存续期内出轨未婚男子,两人还共同生活了1年多,在此期间,女子多次问男子是否真的愿意和她结婚,男子答应得好好的,女子回去和原配离婚,而男子并没有和女子结婚的意思,还闹起了分手,女子接受不了这样的结果而跳河身亡,女子家人把男子告上法庭,索要各类赔偿20多万元,法院的判决出乎所有人的意料之外。
结了婚的女人,还有个男孩,本来日子过得还算稳当,可偏偏在网上打游戏时认识了男子,俩人聊着聊着就上了头,从游戏里的搭档发展成了现实中的情人。
这女人也是真动了心,干脆抛下丈夫和孩子,跟那男的住到了一起,这一住就是一年多。
住在一块儿的这段日子,女人心里其实一直不踏实,她毕竟是有家室的人,为了这个男人把婚都差点不要了,就图个以后能名正言顺过日子。
所以隔三差五她就问那男的,到底愿不愿意跟她结婚,男的每次回答得都挺干脆,说行,等她把婚离了,俩人就去领证。
女人听了这话,像吃了定心丸一样,回去就跟原配把婚离了,儿子也归了前夫。
可等她真把婚离干净了,回头再找这男的商量结婚的事,男的就开始变味了。嘴上还是说好听的,可心里早就嫌弃上了,觉得她毕竟结过婚还有个孩子。
女人催得紧了,男的干脆不正面回答,找机会自己搬走了,发条微信过来,意思就是分手吧。女人那头回了俩字,好的。
第二天女人就出了门,走到附近一座桥上,翻过栏杆跳进了河里,等救上来人早就没了气。
女人的家人哭得死去活来,觉得这一切都是那男的害的,要不是他当初满口答应结婚,女人也不会这么干脆离婚,更不会落到这一步,家人就一纸诉状把那男的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种损失加起来20多万。
开庭的时候,女人的家人把能说的都说了,可法院最后判下来的结果,跟谁想的都不一样。
法官认定女人是成年人,脑子里清楚自己在干啥,感情上的事处理不好,最后选择跳河,那是她自己做的决定,不是男的逼着她去的。
成年人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是法律规定,也是最基本的道理。
男的虽然人品上有问题,说话不算数,可法律上没有哪一条规定说谈恋爱分手就要承担刑事责任或者民事赔偿。
所以法院驳回了女子家人的全部诉求,一分钱没让赔。
有人替女人惋惜,好好一条命为个不值当的男人没了,也觉得法院判得没毛病,成年人不能一出事就把责任全推给别人。
感情这事本来就复杂,可再复杂也不能拿命去赌,输了命就什么都没了。
这件事就是给所有人提个醒,别把希望全压在别人身上,自己立得住,才是最要紧的,法院那份判决,冷是冷了点,可道理是硬的。
感情这回事,本来就是你情我愿,男的在婚内跟别人同居,道德上确实站不住脚,说话不算话更是人品有问题,可问题在于,法律管不了渣,管不了变心,更管不了许诺了结婚后来又反悔。
两人在一起期间,谁也没有拿刀架在谁脖子上,女的离婚是她自己做的决定,男的没逼她,也没骗她钱,更没动手打她。
她跳河那天,男的已经搬走了,微信里说了分手,女的回了个"好的",整个过程冷静得很,看不出任何胁迫或者紧急危险。
法院判案不是看谁惨谁有理,一个成年人,有工作能力,有社会经验,自己选择离婚,自己选择跟那个男的在一起,最后又自己选择翻过栏杆跳下去。
每一步都是她自己在做决定,旁人也拦不住,法律上有个最基本的道理,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选择买单。
男的说话不算数,最多算个道德问题,离犯罪差着十万八千里,家属起诉要求赔偿,得证明男的故意或者过失导致了死亡,可事实摆在那儿,分手本身不违法,男的也预料不到她会去跳河。
法院驳回诉求,说白了就是守住了一条底线——感情纠纷里,只要没有暴力、没有胁迫、没有欺骗钱财,各人的命各人负责,这判决看着不近人情,但对所有人都公平。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件中男子答应结婚后又反悔,虽在道德上有亏,但法律上不构成"过错"——他没有实施任何侵害女子人身或财产权益的行为。
女子的自杀行为系其自主选择,与男子的言行之间缺乏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因此,男子不满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法定要件,法院驳回诉求符合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