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波茨坦公告》国际法规定,中国作为二战主要战胜国,法理上完全拥有在日本驻军的合法权利。公告第七条明确,日本领土须由盟国军队占领,直至其战争能力彻底消除。
1945年日本签署无条件投降书,全盘接受公告条款,使盟国对日驻军权形成牢固国际法依据,中国与美、英、苏四国平等享有对日占领资格。
战后原本制定四国分区占领日本方案,中国预定驻防日本四国岛及中部爱知、三重、静冈三县,国民政府也曾组建驻日占领军、派遣先遣队筹备驻防。但最终中国并未实际驻军。主要原因是国内解放战争爆发,原定驻日精锐部队被调往国内战场,海外驻军计划被迫终止。
同时,冷战开启后美国独霸对日管控,推翻四国共管机制,单独掌控驻日主导权,排挤中、苏、英驻军权利。后续《旧金山和约》虽改变占领格局,但无法废除《波茨坦公告》的法定效力。
时至今日,中国的对日驻军法理权利依然存在、并未失效,只是受国际格局、现实外交形势影响,暂无实施条件,属于“有法可依、有实不用”的历史遗留战胜国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