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咸阳,男子停在车位上的私家车,被强行挪走,结果车给弄坏了,一侧的大灯不亮了,安全气囊故障灯却一直亮着。到底是谁弄坏了自己的车,男子跑了一个多月找不到头,交警推给城管,城管推给交警。最后才发现,把他的车用叉车挪走的另有其人。
4月30日上午,许先生把车停在咸阳高新区路边的停车位里。
车位划线清晰,合规合法,他平时也是停这儿。
刚上班不久,他接到交警电话,说这条路要施工加装护栏、改造停车位,让他去挪车。
许先生一听施工不敢怠慢,挪车也是正当理由,一路小跑着赶过去,把车从路西挪到了路东的车位里。
谁知,下班后取车时,车不见了。
许先生在附近转了一圈没找到,开始以为车丢了,拨打了110报警。
民警帮她联系当地交警,随后被告知了停车的地方。
他按指引,找了一个多小时,最后在一个桥下辅道找到了自己的车。
车找到了,可他刚一开发现车出了问题,一侧大灯不亮了,安全气囊故障灯却一直亮着。
本来停得好好的车,没违章,也配合了交警工作,怎么就被人挪走还搞坏了?
许先生很不理解,他开始四处查问。
他先是找到高新交警队,交警说,车不是我们挪的。
但当时提前划定了临时停放区域,公交站以北的车,统一放桥下辅道。
以南的车放星光大道,所以知道车在哪,但不代表是我们挪的。
交警执勤人员中午就撤了,后面的事跟他们没关系。
交警那里问不出,他又找到当地城管。
城管说:除交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拖移机动车,他们没有挪车设备,也没委托任何人挪车。
两边都说不是自己干的,许先生来回跑了一个多月,没人告诉他,到底是谁动了他的车,还给弄坏了。
找不到挪车的人,车坏了也不能维修,许先生急坏了。
无奈之下他找到媒体求助,6月12日,新闻记者分别致电交警和城管。
交警说,他们拖车都会拍照留存视频凭证,先查记录。
城管说,会联系停车办,核实当天情况。
果然,不久交警支队主动联系了记者,说这事领导很重视,情况已经摸得差不多了。
原来,当时施工方找到交警中队请求协助,交警挨个通知了车主挪车,但所有的挪车任务不是他们干的。
那么,到底谁动了徐先生的车?
事情经过一个多月后,许先生终于才搞明白。
那天他把车挪到路东,但那儿仍属于施工范围内。
施工方私自找来叉车,把许先生的车,挪到了规划好的车位。
交警大队工作人员称,不允许使用叉车挪车。
因为叉车属于特种设备,只能在封闭或半封闭场所内,用于货物装卸或短距离搬运。
根本不能在公共道路上进行车辆移动,这也说明,不管是谁使用叉车挪车是违规的。
正规车辆拖移,必须用有道路清障资质的专业牵引车,或平板拖车,操作人员也应该有资质证书。
也就是说,施工单位如需移动社会车辆,应提前联系有合法资质的清障服务单位, 不能使用叉车。
整个事件中,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许先生第一次挪车后,车辆停在路东正规车位。
不在施工围挡的核心区域,他以为配合完就没事了,结果背施工挡直接上叉车。
一个普通车主,按照交警要求配合了,车却被第三方用叉车弄坏了,这谁能想到?
直到6月15日,许先生才得到明确的答复。
施工方确实存在在公共道路用叉车挪移车辆的行为。
但交管部门对这事没有处罚权限,监管和处罚职责,归交通运输部门管。
目前,交警称如果查实车辆损坏,确实是挪车造成的,可以组织双方对接,协商赔偿的事
但这事,并非违规挪车的问题,交警通知挪车、施工方擅自挪车、车主奔波无果。
整个事件中,没有一方能清晰告诉车主,车子出了什么事、停在那里、该找谁。
一个普通市民摊上这事,就像陷入了迷宫,不知道该从哪里入手,找谁维权!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施工方为了赶进度,私自使用叉车,在公共道路上挪移许先生的车辆,这是明显的过错行为。
而许先生的车辆因此受损,等于他的财产权益受到了侵害。
因此,施工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许先生车辆维修等相关损失。
也就是说,许先生的合法财产,受到他人过错行为损害,他有权要求侵权方承担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施工方为了赶进度,可以无视规则,两个主管部门,可以互相推诿一个多月,直到媒体介入才真相大白。
按规定,施工前应充分告知周边群众,为需要停车的市民提供替代方案。
现在交警部门已经介入协调。
那么,普通人的财产权,应该得到怎样的尊重?
许先生跑了一个多月,才搞清楚谁动了他的车,这一个月的时间成本、精力消耗,又该由谁来承担?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