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的冷漠!安徽蚌埠,80岁的五保户老人,因摔伤被送进当地一家医院,不料,入院一天后,老人突然离奇失踪,不知去向。直到一个月后,他的遗体在医院5楼,一间上了锁的废弃房间里被发现,已经高度腐烂。亲属把医院告上法庭,说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索赔17万,没想到,医院反手就是一个反诉,说老人故意把房间变成了“凶宅”,要求家属赔偿2万元损失,法院这样判了。
80岁的陈某是村里的五保户。
2025年5月4日上午,老人因摔伤,导致头胸部疼痛,住进了这家医院7楼的外科病房。
经诊断为轻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和肋骨骨折。
老人的哥哥在医院陪护,本以为老人会安心养伤,不成想第二天就出事了!
次日凌晨4点,护士查房时,发现老人和陪护家属都不在病房。
过了一会儿家属回来了,但陈某没见人,工作人员和家属,医院的在公共区域,和各楼层寻找没找到。
家属以为老人不愿住医院偷偷跑回家了,天亮后,家属又跑回家找了一圈,还是没找到。
上午11点,家属在没找到人的情况下,给陈某办了自动出院手续,签了告知书。
第二天,仍然没回家,家属报了警。
按理说,事情到这里,应该有个了断,人要么自己回家了,要么走丢了,警方帮忙找就是了。
但接下来的一个月里,陈某的家属,没再跟医院联系过,也没要求医院继续查找。
直到6月5日下午2点,医院工作人员报警说,5楼一个房间有特殊臭味。
民警赶到后,发现那是一间废弃房间,门从外面打不开,踹开门后,里面是一具已经高度腐烂的男子尸体。
经DNA比对确认,这就是失踪多日的陈某,警方排除他杀。
一个住院老人,从7楼病房消失,最后在5楼一间上了锁的废弃房间里离世。
这中间到底发生了什么,没人知道。
由于没有进行尸检,死亡时间和具体死因至今成谜。
事后,家属起诉医院,认为医院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索赔17万多。
医院的回应,却出人意料,他们提起了反诉,说陈某死在5楼,导致那层楼变成了“凶宅”。
原本在那层楼的产房,不得不搬到6楼,产生了清洁消杀、搬迁和装修等费用,要求家属赔偿2万了。
一审法院的判决,很有意思。
最终,法院判决,医院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家属35040.3元。
因为医院对住院患者有安全保障义务,陈某根本没离开医院,而是进入5楼的闲置房间里。
那间房的门从外面打不开,说明医院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他人进入。
当初找人的时候,医院和家属搜了公共区域和各楼层,偏偏漏掉了5楼这间闲置房。
法院认为,如果能早点发现,陈某“可能不会丧失生命”。
至于医院反诉的2万“凶宅”损失,法院一句话怼了回去:这钱是医院自己管理疏漏造成的,由自己承担。
医院不服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这个案子,真正值得琢磨的,不是那3万5的赔偿数字,而是医院那场“凶宅”反诉背后的逻辑。
一个老人死在医院里,医院的第一反应,不是反思安全管理有没有漏洞。
而是先想到,这层楼变成凶宅了,产房受影响要搬家,这钱得找死者家属出。
这是对生命消逝的冷漠,死亡首先不是悲剧,而是一笔需要找人报销的烂账。
其实,医院这个反诉几乎不可能成立。
“凶宅”本身不是法律概念,更不存在“死人导致房产贬值,就可以向死者家属索赔”的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医院作为公共场所,对住院患者有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80多岁老人在医院失踪,最终在5楼废弃房间去世。
法院认为,医院没管好闲置房间,未及时发现老人,没尽到保障义务,所以要承担10%的责任。
这意味着医院不能只管治病,还得确保患者在院区的安全,管理好设施和区域,否则出了问题就要担责。
而医院反诉“凶宅”损失,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支持,也说明责任要按法律来定,不能随意转嫁。
医院产房搬迁,和装修的费用,根源在于医院5楼,有一间废弃房间没管好,门能从外面上锁,人进去了出不来。
这是医院自己的管理漏洞造成的损失,跟死者家属没有因果关系。
医院在整件事中的角色是矛盾的。
一方面,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它对住院患者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包括设施安全、巡查到位、危险区域可控。
一个80岁的老人,能从7楼到5楼,进入一间废弃房间,本身就说明医院的安全管理不到位。
另一方面,当悲剧发生后,医院又试图把自己定位成受害者。
这种角色转换,本质上是在逃避本该承担的责任。
虽然不是每个患者走失,医院都要担全责。
但如果医院,连自己院区里,一间上了锁的废弃房间都管不好。
那就很难说,已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判10%的责任,比例不高,但最起码表明态度:医院不是无辜的旁观者。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