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剧还是发生了!天津,17岁女生曾被坏人侵犯,之后有过两次轻生行为,一次割腕,一次吃头孢后饮白酒,但都被救下。那天,女生被一男子带去参加聚餐,期间喝了不少酒,散场后被送回家,刚到小区门口,她下车就跑,随后投河身亡。事后,家属把当天一起聚餐的所有人告上法庭,索赔38万,法院判决,令人想不通。
小A才17岁,2025年2月26日,她被坏人给糟蹋了。
对一个未成年女孩来说,她的天塌了!
女孩彷徨无措,第二天就割腕自杀,被人救了回来。
3月20日凌晨,她又喝了白酒后故意吞头孢,头孢配酒,这是常识里“说走就走”的组合。
结果又被人发现,被救回来了。
两个月内两次自杀未遂,这个女孩心里的创伤有多深,不难想象。
2025年5月4日晚,薛某甲组织了一场家庭聚餐,邀请了刘某。
刘某和小A认识,他叫上小A一同去参加聚会。
期间小A喝了不少啤酒,刘某其实是知道小A之前发生的那些事,但他并没劝阻。
散场后,有人开车送小A回家,车上还有刘某和薛某甲。
车开到小A住的小区门口,她突然下车,跑向对面小区,人一下子就没跑影了。
刘某等人赶紧找,找不到,又通知了小A的母亲单某,四个人一起找,还是没找到,最后报了警。
当晚11点20分左右,小A在附近一座桥上投河身亡。
她的父母悲痛欲绝,把刘某、薛某甲和当天一起吃饭的人都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承担30%的责任,赔偿38万余元。
家属认为,他们明知道女孩
精神状态不对,为什么让小A喝酒,为什么不拦她?
法庭上,被告方称,酒是小A自己要喝的,没人劝没人灌,人是她自己跳的河,跟别人有什么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小A的死亡是酒后跳河自杀,跟同桌吃饭喝酒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而且没有证据证明,有人对她劝酒、灌酒,或者引诱她喝酒,一切都是她自愿。
所以,薛某甲这些共同聚餐的人,哪怕他们是组织者,也不用赔偿。
但刘某不同,是他带小A去聚餐,他也知道女生是未成年人。
也知道她之前,有过两次自杀未遂,却没有劝阻她喝酒。
事后也没有把她安全送到家人手上。
因此刘某有过错,法院经过审理,酌定刘某承担5%的责任,赔偿小A家属62767元。
小A父母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院维持了原判。
这个案子的核心,其实就一句话:正常吃饭喝酒本身不产生法律义务,但“知道”会改变一切。
共同饮酒后出事的责任认定,通常看四个点:有没有劝酒、灌酒、有没有明知对方不能喝还劝。
有没有把醉酒者,安全护送到家,或者交到家人手上、有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这次聚餐,没人非劝小A喝酒,也没人灌她喝酒,小A是主动喝的。
所以聚餐的组织者薛某甲,及其他聚会者,都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但刘某不一样,他不只是同饮者,他还是带小A去的现场。
更重要的是,他知道小A未成年,知道她有过两次自杀行为,知道她的精神状态极其脆弱。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对他的要求就不一样了。
因此,刘某一开始就不该邀请小A参加这场聚会。
酒场上,刘某有劝阻的义务、有护送的义务、有通知家人的义务。
他没做到,所以有过错。
那么,刘某为什么只判5%的责任呢?
法院认为,小A真正跳河轻生的原因,是她心里过不去的那道坎,和心里创伤,是她自己主动选择结束生命。
刘某的过错,是在这个悲剧链条的末端,法院判他5%的责任,是他的过错在法律上的定价。
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也意味着,如果一个人的行为存在过错,并且因为这个过错导致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受到损害。
那么,这个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刘某知道小A是未成年人,且有过两次自杀未遂经历,精神状态脆弱。
却仍带她参加聚会,未劝阻其饮酒,事后也未将她安全送到家人手上。
刘某的这些行为,存在过错,而小A最终投河身亡,其生命权受到了损害。
刘某的过错行为,与小A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定关联,因此,刘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据此判决刘某承担5%的责任,是有法律依据的。
6万2,买不回一个女孩的生命,但有些责任,不是因为你做了坏事才产生。
而是因为,你明明知道,却什么都没做才产生。
这不是一个关于谁害死了谁的案子,这是一个关于知道以后该怎么办的案子。
对刘某来说,他可能觉得自己只是带朋友吃顿饭、喝点酒,怎么就摊上6万多的赔偿?
但法律想告诉他的是,当你带一个17岁、刚自杀过两次的女孩去喝酒,你就不再是一个普通朋友了。
他是那个最应该拦住她喝酒的人。
而对所有人来说,这个案子提醒:别把她自己要喝的,她自己跳的当成免责金牌。
法律不看你怎么解释,看你知道什么、看你做了什么。
知道而不作为,有时候比做错事更让人无法原谅。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