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歧视还是冷漠?女子骑车遇瓢泼大雨,到饭店屋檐避雨,被保安以“电动车不美观”为由驱赶。
6月16日,广东佛山突降暴雨。一名女子独自带着1岁的孩子外出游玩,行至顺德渔村欢乐海岸门店附近时,雨势突然加大,她只好推着电动车躲进这家餐饮门店的屋檐下避雨。
这位宝妈以为找到了临时栖身之所,不料一名保安很快走过来,对她进行驱赶。
保安给出的理由令人匪夷所思:她停在屋檐下的电动车“不美观”,影响店面形象。
更让人心寒的是,当时外面正下着倾盆大雨,一个母亲带着一个一岁的幼儿,如果被赶走,母子俩将无处可去,淋雨受寒。
但保安依然态度强硬,多次驱赶这位宝妈。
有网友质疑:“保安驱赶的不仅是一个母亲,更是社会最基本的善良。”
6月17日,顺德渔村发布致歉声明,称“宝妈独自带着年幼宝宝,突遇暴雨情急之下前来我司门店避雨,本应被温柔体谅、暖心对待。
但门店员工态度生硬、缺乏变通,未能共情雨天带娃的窘迫难处,让宝妈和孩子在风雨中受了委屈、倍感心寒”。
声明同时承认“此次事件直接暴露了我们管理不严、员工教育不足导致部分员工服务没有温度的严重问题”。
商家承诺对涉事门店全员严肃教育,重新培训服务意识。
这起事件引发了一个关键的法律追问:一个没有消费的避雨者,是否受法律保护?
答案是:受保护。但保护的力度和路径,与消费者有所不同。
第一,非消费者同样享有人格尊严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对象是“消费者”,即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
这位宝妈尚未进店消费,严格来说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消费者”。
但《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保安以“电动车不美观”为由当众驱赶,若伴随言语侮辱,仍可能构成对人格尊严的侵犯。
同时,《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在暴雨天驱赶一个带着婴儿的母亲,显然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
第二,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非消费者也受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的保护对象,并不仅限于“消费者”,而是进入其经营场所的“他人”。只要宝妈和孩子处于商家的经营区域(屋檐下),商家就负有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虽然商家对“非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标准可能低于对“消费者”的义务,但在极端天气下,拒绝提供临时庇护,可能构成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违反。
第三,保安的驱赶行为,可能构成对“紧急避险”权利的侵犯。
在暴雨这种紧急情况下,一个母亲带着婴儿临时避雨,其生命健康权远高于商家的“美观”要求。
法律上有“紧急避险”原则——当面临紧迫危险时,为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
虽然这一原则通常适用于行为人主动避险,而非要求他人提供避险场所,但在道德和情理层面,商家的做法已经严重违背了社会基本良知。
第四,“非消费者”身份不能成为商家的免责理由。
商家可以辩称“她不是消费者,我们没有义务接待”,但这一理由在道德和情理上站不住脚,在法律上也难以成为免责的充分依据。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极端天气的紧急性、受害人的弱势地位、商家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不会因为“非消费者”身份而完全免除商家的责任。
如果宝妈因被驱赶而淋雨生病,她完全可以依据《民法典》提起诉讼,要求商家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从法律上看,“非消费者”的身份确实削弱了这位宝妈的维权路径——她无法直接援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民法典》中关于人格尊严和公序良俗的规定,依然是她最坚实的后盾。
暴雨中的屋檐,不是“上帝”的专属,而是每一个需要帮助的人的临时港湾。
孩子是无辜的,母亲是无助的,雨天是无情的。而人心,不该是冷的。
目前,商家已承诺整改。我们期待,下一次暴雨来临时,每一个屋檐下都能有一个温暖的角落,留给那些需要避雨的人——无论他们是否消费。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