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围绕最高检划定的法院事实认定错误情形展开,说明法院裁判若歪曲事实、隐匿证据,会损害司法公正,检察院可依相关监督规则通过检察建议、抗诉开展监督,三类典型事实认定错误情形如下:
1. 定案基本事实无有效证据支撑
案件核心事实缺少证据佐证,或采信虚假、无证明力材料判案;仅文书错别字等不影响裁判结果的细微瑕疵不属此类。法官随意以推定、酌定划分责任比例,无依据酌定赔偿,直接采信复印件、伪造变造证据,均构成事实认定错误。
2. 据以定案的证据取得程序违法
刑事领域通过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口供,依法应当排除;民事案件中私装窃听器偷录所得证据,也属于非法证据,不得作为裁判依据。
3. 事实推导违背逻辑与日常经验
裁判推导过程不合常理、违背客观规律,看似证据完整,但逻辑推演存在漏洞,例如工程纠纷中出现施工人反向欠款给发包方这类明显不符合行业现实的裁判结果,通常存在事实认定偏差。
此外,法院内部纠错存在阻力,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监督错案的法定职权,当事人遭遇不公判决时,可申请检察院介入监督。法院事实认定错误 检察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