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人的钱要不得!”新疆,男子婚内追求一单身女子,与其恋爱发生关系,转账给她27.6万,女子担心被发现丢脸,转回26.2万。两个月后,男子离了婚,陆续又给女子转了12.4万余元,还送她黄金首饰、折叠手机等,不料,不久后二人分手,男子反手将女子告上法院索赔50.3万,女子辩解:钱、礼物都是他自愿赠与。法院判决亮了!
2025年,一起涉及恋爱转账的案件在法庭审理,原告刘某向法院起诉王女士,要求返还转账及礼物,总金额为50.3万元,双方围绕这些资金和物品的性质展开争议。
案件起点是2024年10月,当时刘某尚未完成离婚手续,在此期间与王女士通过微信建立恋爱关系,并开始转账。
两人关系确认后不到两个月,刘某陆续转出27.6万元,王女士收到后出于顾虑,认为资金来源复杂,多次将大部分款项退回,共退回约26.2万元,仅保留少量金额。
到2024年底,刘某完成离婚手续,此后在2025年前三个月,他再次向王女士转账约12.4万元,同时还赠送了黄金项链、折叠屏手机、金戒指和黄金手链等物品,其中部分款项王女士进行了部分返还。
2025年3月,两人分手。随后刘某提起诉讼,要求追回此前全部转账及礼物,理由是这些支出是以结婚为前提的赠与,现在关系结束应当返还。
王女士在庭审中表示,两人并未进入婚约阶段,也没有见过双方家长或进行正式婚事沟通,她提供了大量聊天记录,证明自己多次拒绝收款,并未接受以结婚为条件的约定。
她认为这些转账属于恋爱期间的自愿赠与,分手后不应要求返还。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资金来源和时间节点进行了区分。
对于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的27.6万元转账,法院认定该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行为,未经配偶同意擅自赠与他人,相关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这部分财产的追索权应属于其合法配偶,而不是刘某本人。
对于离婚后的转账及礼物部分,法院认为刘某具备独立处分个人财产的权利,但需要判断是否存在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
根据现有证据,刘某未能提供任何明确约定或书面证明,也没有证据表明双方达成过婚约安排,相反,聊天记录显示王女士多次拒绝收款,双方行为更符合一般恋爱中的财物往来。
法院依据相关规定认定,恋爱期间的自愿赠与,在没有附加明确条件的情况下,一旦完成交付即发生法律效力,分手后单方面要求返还缺乏依据,因此,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未获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刘某关于50.3万元返还的请求,案件结束后,双方各自离开法庭,争议也随之进入法律层面的终结阶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