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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49岁男子带36岁女友在餐馆吃饭,邻桌坐着3个十几岁的女孩子,全程大声

山东淄博,49岁男子带36岁女友在餐馆吃饭,邻桌坐着3个十几岁的女孩子,全程大声喧闹,其中一女孩还把脚架凳子上,男子觉得太吵,看不下去说了两句,其中一15岁女孩听后立马用言语挑衅他,说他管太宽,双方最终吵起来,还互相动了手,事后男子被拘留,女友被罚款,而女孩的结局让网友直呼“看不懂”!

6月12号中午,49岁的苏某带着36岁的女友徐某,在一家快餐店坐下来吃饭。

俩人本来就是想安生吃个饭,谁知道邻桌坐了3个十几岁的孩子,叽叽喳喳吵得跟菜市场一样,其中一个女孩更过分,直接把脚踩到了凳子上。

苏某忍了一会儿,实在受不了,就开口说了一句:小点声,注意点素质。

就这一句话,点燃了对方的怒火。

女孩们不但没收敛,反而跟他对骂起来。你来我往几个回合,苏某没控制住,跟其中一个15岁的女孩宋某动了手。

接着,旁边的女友徐某也跟着卷了进去。

事后苏某也后悔了,主动出来道歉,说自己作为一个成年人,不该跟孩子动手,愿意承担所有责任。

6月17号,警方通报出来了:苏某行政拘留五天,女友徐某罚款,女孩宋某不予处罚。

一个49岁的中年人,想管一下公共场合的不文明行为,最后自己被关了五天,对方啥事没有。你说气不气?

苏某开口劝阻,本身没毛病。公共场合大声喧哗、举止不雅,任何人都有权利提醒。但问题是,你面对的是未成年人。

法律天然站在孩子那边。你跟他讲道理,他跟你撒泼,你跟他撒泼,法律跟你算账。怎么选都是你吃亏。

动手了,你是成年人,拘留,没动手,你白受气,还可能被反咬一口说你欺负小孩。

所以现在很多成年人学聪明了,看到熊孩子闹,扭头就走,多一句话都不说。不是因为怂,是真的管不起。

不然可能就像苏某这样,管了闲事,丢了自由,对方还全身而退。

苏某不是第一个,也不会是最后一个。这件事真正该反思的不是他该不该动手,而是:当一个成年人在公共空间里连基本的安静权都要靠"忍"来维持的时候,这个社会的规则到底在保护谁?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动手打人,最少拘留5天,如果打的是老人、小孩、孕妇、残疾人,那就从重处罚,10天起步。

宋某才15岁,按法律属于被重点保护的未成年人,所以哪怕她先骂人、先挑衅,最后也"不予处罚"。

而苏某49岁,成年人对未成年人动手,就算事出有因,照样拘留5天。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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