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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烧卖吃出人血!一男子点外卖,吃到最后发现血迹,商家承认是店员手破流血,但拒绝做

吃烧卖吃出人血!一男子点外卖,吃到最后发现血迹,商家承认是店员手破流血,但拒绝做传染病检查。

浙江杭州,据多家媒体报道,6月13日,浙江杭州一网友通过外卖平台订购了一家小吃店的早餐,花费22.8元。

他吃了几个烧卖之后,无意间低头看了一眼剩余餐食底部,一片暗红色、面积不小的血迹赫然入目。

他立刻联系商家客服对质。客服承认,血迹确实是他本人的血液,但拒绝进行传染病相关检查。

客服的“坦诚”并没有带来任何安慰。面对一个可能携带传染病的未知风险,该网友选择了最稳妥的方式:报警,并前往医院检查身体,服用了传染病阻断药。

事件中最令人不安的一环,是商家客服的态度:他可以承认那是他的血,但他拒绝为消费者的健康风险承担任何责任。

在消费者已经食用了血液、面临传染病暴露风险的情况下,商家既未主动提出配合检查,也未提供任何解决方案。

最终,该网友只能自行承担阻断药的费用,以及后续28天疗程带来的身体副作用与精神压力。

据媒体报道,阻断药需要连续服用28天,且存在头晕、恶心等副作用。这些代价,全部由消费者一个人扛了。

事件发酵后,辖区市场监管部门介入调查。

经查,6月13日确有消费者反映在该小吃店购买的外卖中吃出了血液。

工作人员到门店现场调查后确认:系门店店员的手被划伤后,有血滴入餐食内,店员当时并未察觉。

经调解,商家将店员的检测报告和健康证提供给了消费者,双方达成和解。

然而,这一结果并未完全平息公众的疑虑:如果不是消费者自行报警、自行服药,商家是否会在第一时间主动提供检测报告?

在“承认是血”与“拒绝检查”之间,商家是否试图用一句口头承认,就把所有责任推给消费者自己承担?

这起事件,已经超出了普通“食品异物”的范畴,涉及多条法律红线。

第一,食品中混入血液,属于“生产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污秽不洁、混有异物的食品。

血液显然属于“异物”,且不同于头发、沙子等普通异物,其可能携带血源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等级远高于一般物理性污染。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二,店员明知手部有伤口仍继续操作,存在明显过错。

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从业人员手部有伤口的,应当调离直接接触食品的岗位。

店员手部被划伤后未做任何防护处理,继续制作餐食,导致血液滴入烧卖,其行为已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商家对此负有管理责任。

第三,商家拒绝配合传染病检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消费者已实际接触了他人血液,面临血源性传染病,如乙肝、丙肝、艾滋病等的暴露风险。

商家在确认血液来源后,有义务配合消费者进行必要的健康排查。商家拒绝配合,不仅缺乏人道关怀,更可能面临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消费者权益受损,可主张多项赔偿。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还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该网友可依据此条主张“退一赔千”,即22.8元的十倍不足一千元,按一千元主张。

同时,血液暴露属于人身损害,若因此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均可依据《民法典》向商家主张赔偿。

一家小吃店,一名店员手被划伤后,继续制作餐食;一份外卖,在出餐前没有任何人检查;一个消费者,在吃完才发现自己吃进了别人的血。

带血的外卖虽然是小概率事件,但警示意义不小。食品安全从来没有什么一劳永逸,还是要靠日常化的细节规范来支撑。

商家出餐前对餐品多一道检查,操作环节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流程,就能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血滴进的是餐盒,流走的是消费者的信任。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