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博,15岁女孩在快餐店吃饭,因说话声音大被邻桌一对中年男女呵斥,双方发生口角。争执过程中,女孩一个动作,又被男子出言训斥,最终导致矛盾爆发。这对男女上前对女孩多次殴打,女孩奋力还击,场面一度混乱。报警后,民警对各方做出处罚。
6月12日,女孩小宋和几个朋友在一家快餐店吃饭,他们隔壁桌坐着一对中年男女苏某和徐某。
苏某49岁,膀大腰圆;徐某36岁,中等个头,虽然36岁还算年轻,但身体已经发福。
本来两桌各吃各的,小宋一桌也吃的兴高采烈,聊到开心的事情,声音都不自觉就大了起来。
不知邻桌正在聊什么,只见苏某突然对着小宋一桌大声呵斥,说他们声音太大,打扰到他,让他们小点声。
小宋几人也都是在15、16岁的年纪,叛逆还没过,成熟谈不上,在家里都是被几代人宠着的主,哪能吃他这一嗓子。
于是,几人七嘴八舌的对苏某还击。徐某见状,不仅没有劝阻苏某,反而给苏某助阵帮腔,就这样,一个49岁的男人和一个36岁的女人,跟几个未成年的孩子吵吵起来。
快餐店老板和员工赶忙出来劝阻,打圆场,但双方各不相让,局面愈演愈烈,其中,小宋在几个孩子中跟对方吵得最凶。
渐渐地,就演变成苏某徐某与小宋的对决,有个男孩企图分担火力,被苏某厉声呵斥。
苏某粗声大嗓,甚至站起来对小宋叫嚣,徐某时不时给他帮腔,小宋一人对两人,在口舌上也豪不想让。
就在双方互相讨不到便宜的时候,苏某突然发现小宋一只脚踩在凳子上,马上就有了新的话题。
他大声呵斥小宋把脚拿下来,小宋这个时候怎么可能认输,就继续语言反击。苏某见讨不到便宜,刚骂骂咧咧的坐下,徐某就想替苏某找回场子,又和小宋呛呛起来,还威胁小宋要打她。
小宋也越吵越上头,又和徐某一来一回的吵了起来。
正当小宋舌战徐某时,不知哪句话刺激到苏某,他突然站起来动手打了小宋,小宋立马起身还击,结果,在人高马大的成年男人苏某面前,她没有丝毫优势。
拉扯中,苏某对小宋多次殴打,徐某见状赶紧起身拉住苏某,但言语间还在向小宋挑衅。
结果,由于她的加入,场面陷入更加混乱的局面。苏某再次对小宋拳打脚踢,直到被多人拉开,小宋才有时间拿出电话报了警。
很快,民警赶到现场,这场风波才停息。
事后,苏某刑事拘留,徐某罚款,小宋不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苏某徐某与小宋发生口角,争执中,苏某率先动手打了小宋,徐某虽然没有直接动手,但她在冲突中助阵、帮腔,扩大了双方的矛盾。
苏某49岁,身强体壮,小宋,15岁未成年女孩,两人无论在体型还是力量上都有巨大差距。
苏某利用自身体型和力量优势,对小宋动手,以强凌弱的行为,比动手打人本身会产生更恶劣影响。
所以,苏某被刑事拘留;徐某是从犯,属于违反治安条例,被判处罚款。
小宋15岁,属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根据条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最终不予处罚。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中,提出要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与权益。
无论是苏某徐某还是快餐店,对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小宋,有更加严格的安全保障义务和救助义务。
《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等经营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小宋一行人在快餐店吃饭,店老板就对他们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小宋和苏某徐某发生口角,快餐店老板和员工先是出面劝阻,虽然没有劝住,但有了实际行动;在小宋报警后,积极配合警方现场处理,看监控做笔录,也尽了配合的义务。
无论从法理还是情理,一个49岁的成年男人对一个15岁女孩动手,都非常可耻。
处理问题的方法有很多,粗暴动手是最愚蠢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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