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茅台去哪了?”四川宜宾警方跨省扣押159瓶茅台,扣押三年缺失多瓶,有些还被开启成空瓶。
2023年5月26日,四川省宜宾市珙县公安局3名警察突然来到沈阳,以涉嫌售卖假酒为由,将酒商何先生带走讯问。
何先生和妻子党女士在沈阳经营白酒生意多年,从未有人投诉买到假酒。
警方在店里没有找到五粮液假酒,却将店内的159瓶茅台酒全部扣押。
这批酒中包括茅台生肖酒、茅台年份酒、茅台燕京八景陈酿等高价值酒款,总价超过120万元。
何先生被警方扣留两天一夜。
何先生被带走后,办案警察联系上党女士,要求她向五粮液公司支付赔偿金“破财免灾”。
党女士提供的一段2023年5月27日的通话录音显示,办案警察在电话中表示:“把他(何先生)带过去(四川),先是刑讯一个月,然后还可以延期的。到时候法院这些判下来,起码都是半年一年的时间”。
警察称五粮液公司要价50万元,并催促党女士“尽量去凑”,“你说是钱重要还是老公重要?”
党女士最终支付了22万元赔偿款。
然而,扣押的159瓶茅台酒至今未能物归原主,检方还对何先生提起了公诉。
更离奇的事情发生在三年后。今年5月20日,何先生和妻子在代理律师陪同下,前往珙县公安局食药环侦大队查验被扣押的茅台酒。
他们发现,多瓶高价茅台酒缺失,部分茅台酒已被开启变成空瓶。
现场民警无法给出合理解释。办案民警甚至承认这是一次“逐利执法”。
翠屏区检察院的侦查卷宗显示,该案立案时间为2023年8月8日。而警方早在3个月前的5月26日就已跨省扣人扣酒。
党女士还发现,最早前往沈阳办案并和她谈和解的邓姓警察,在办案人名单中被隐去了名字。
该案历经8次庭审,目前仍在审理中。
何先生曾申请对涉案茅台酒进行真伪鉴定,但在今年5月21日的庭审中,法官回应称:“关于对涉案茅台酒进行鉴定的申请,该茅台酒与本案没有关系,公诉机关没有指控”。
何先生因此患上了严重抑郁症,6月9日的庭审由妻子和辩护律师参加。
这起“跨省扣茅台”事件,在法律层面踩踏了多条红线。
第一,跨省扣留酒商并以“刑讯”相威胁,涉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和刑讯逼供。
如果查实,办案警察在电话中以“刑讯一个月”相威胁,并暗示“可以延期”。
根据《刑法》第247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同时,以“把人弄过去”相要挟逼迫家属支付巨额赔偿,已涉嫌敲诈勒索。
第二,在立案前3个月跨省扣人扣物,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何先生被扣留是在2023年5月26日,而立案时间是2023年8月8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2条,公安机关只有在立案后才能开展侦查活动。
立案前的3个月跨省执法,属于典型的“先办案、后立案”,程序严重违法。
第三,办案警察替企业“谈和解”,涉嫌利益输送和滥用职权。
办案警察直接代五粮液公司开出数十万元“和解价”,并以何先生的人身自由相要挟。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22条,人民警察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2016年公安部已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涉企案件的通知》等文件,明确禁止“逐利性执法”,严禁办案人员借执法之名替企业追偿、收取和解金。
本案中办案人员的行为,已构成对上述禁令的严重违反。
第四,159瓶茅台物证大量缺失、变空瓶,暴露出物证保管制度的严重漏洞。
这批酒作为刑事案件的关键物证,在被警方扣押的三年间理应有严格的保管和登记制度。
多瓶缺失、部分变空瓶,不仅意味着物证本身的价值损失,更直接影响了何先生申请鉴定的权利。
法官以“茅台酒与本案无关”为由驳回鉴定申请,进一步加重了何先生的维权困境。
第五,22万元和解金是否合法,检察机关应予审查。
这笔钱被定性为“赔偿宜宾五粮液公司”的款项。但五粮液公司并非本案的被害人,何先生也未被认定销售五粮液假酒。
这笔和解金的性质与去向,应当被追查。办案警察替企业谈和解、收赔偿的行为,涉嫌滥用职权和违法干预经济纠纷。
第六,何先生有权就茅台酒损失提起国家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8条,行使侦查职权的机关违法对财产采取扣押措施,造成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59瓶茅台酒在扣押期间大量缺失、变空瓶,属于财产损害,何先生有权申请国家赔偿,要求赔偿被扣押茅台酒的市场价值损失。
何先生还在打官司。他已经打了8次庭审,8次。
目前,宜宾市公安局督审支队已启动内部调查。
对此,你怎么看?(新闻信息来源:越牛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