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惹的祸”!广东阳江街头,一名男子疑因共享单车乱停放惹怒,情绪失控之下将多辆共享单车在机动车道上一字排开,公然阻断道路通行。
来往车辆被堵得水泄不通,安全隐患极大。
就在堵路男子“大展神威”之际,一名路过的年轻男子看不下去了。
他没有选择拨打110报警,也没有上前好言劝阻,而是做出了一个同样冲动的决定:上前踹了拦车男子一脚,然后坐上电动车迅速离开现场。
这一脚,看似“替天行道”,实则把自己从“正义路人”变成了“违法者”。
“路怒”不是违法拦路的借口,以暴制暴更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方式。
当拳头和脚踢代替了法律和沟通,理直气壮的一方也会瞬间失去道德的制高点。
这起街头闹剧,看似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实则双方均已触碰法律红线。
第一,堵路男子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和扰乱交通秩序。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该男子将共享单车横排堵在机动车道上,严重扰乱交通秩序,已涉嫌寻衅滋事。
如果造成严重交通堵塞或引发事故,还可能面临更严厉的处罚。
第二,踹人男子的行为涉嫌殴打他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即便对方有错在先,也不意味着你可以用暴力“执法”。
这一脚踹下去,踹掉的不仅是对方的嚣张气焰,还有自己可能面临的拘留和罚款。
第三,“以暴制暴”不被法律认可。
对方违法拦路,正确的做法是报警、拍照取证,而不是自己动手“教训”对方。
法律从未授予公民“自行执法”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因“看不惯”而动手打人,即便事出有因,也难以免除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一个“堵”,一个“踹”,谁都不是赢家。共享单车乱停放,可以投诉、可以报警、可以找平台,但不能用堵路来“维权”;路见不平,可以劝阻、可以报警、可以拍视频,但不能用脚踢来“执法”。
法律从不鼓励以暴制暴,也从不纵容任性拦路。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