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保定一名已婚男子康某,和一少妇好上了,他们在一次亲密过程中,女方已经说了不愿意,他还拿“以前关系好”给自己垫话。要我说,这事儿的重点根本不是两人过去多亲近,而是那一刻女方拒没拒绝、男方有没有硬来。
很多人最容易在这儿犯糊涂:把暧昧当许可,把过去同意当成长期通行证。可法律不看聊天记录有多热乎,也不看两人以前有没有亲密过,只看事发当时的意愿。女方反抗,身上留下抓痕,事后又报警,这些指向的都是当下拒绝,而不是一句“闹别扭”就能糊弄过去。
在我看来,康某最大的错,就是把亲密关系误当成越界理由。两个人好过,不等于一方从此没了说“不”的权利;女方生理期不愿意,更不是男方可以强来的借口。
刑法算的不是感情账,是行为账。你有没有违背对方意愿?有没有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压住对方反抗?答案如果是肯定的,就别再拿“我们以前关系不一般”来挡。
还有一种说法也挺危险:既然双方有过特殊关系,就不该上升到犯罪。我不认同。恰恰是熟人、恋人、情人之间,更容易被“关系”两个字遮住边界,法律才要把这条线画清楚。
不然,亲密关系就可能变成弱者开不了口的笼子。
我看这案子给所有人的提醒很直接:同意必须发生在当下,拒绝也可以出现在任何一刻。别拿过去的亲密,抵掉眼前的反抗;别用关系的名义,包装自己的强迫。
真正的亲密不是占有,而是听见“不愿意”时能停下来。对此,你怎么看?
